百姓为啥买小产权房
默默无闻、暗中发展多年的小产权房,今年突然成为舆论焦点。不仅被开发商万夫所指,而且遭遇媒体口诛笔伐,甚至政府部门也称其“风险惊人”,并开始了清查风暴。“庆幸自己早买了!”
在北京SOHO现代城一家广告公司上班的任先生,最近显得消瘦了许多。有同事说,“小任不听劝告,年初花费32万元在通州区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现在风声突然变紧。看,心揪得人都变瘦了。”对这种说法,任先生却哈哈一笑说,“我瘦是因为房子不假,不过不是揪心,而是因为忙活装修给累瘦的。”
舆论风暴之下,像任先生这样购买了小产权房的普通百姓,心里究竟是个啥滋味?他们当初为啥选择了小产权房?
任先生的回答出人意料,“我庆幸自己早买了,否则今后因为国家清查,小产权房不再建设了,我去哪里买这么便宜的房子去?买不起房子我住哪里去?”
和任先生一样,许多人选择小产权房子的原因,正是因为便宜。任先生说,“你看看北京的房价,火箭一样往上涨,新开盘商品房均价1万元以下的寥寥无几,像我这样的北漂一族根本就买不起。32万元是我的全部家当,买商品房只能交个首付,而买小产权房就是全款结清。个人压力小了不说,即使将来失业,也不会给银行增加呆坏账,有啥不好?”
的确,目前在售“小产权”项目均价每平方米才3000多元,不过是四环内房价的两三成,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一般要便宜一半左右。显而易见,“小产权”项目主要的优势在于价格。另外,鉴于北京房价高企,大产权的房子许多百姓不是不想买,而是根本就买不起。
“政府不会强拆”
正是商品房价格的箭式上升,助推了小产权房的热销。不过,今年以来,关于小产权房“风险惊人”的论调从开发商、政府、学者、媒体那里集中井喷,并被总结为“五大风险和危害”。其一,“乡产权”、“小产权”不受法律保护;其二,这类房子不能上市交易;其三,如果是占用耕地建设,则违反了国策;其四,扰乱房地产秩序的建立;其五,别墅产品类型居多的小产权房,业主和当地村民因为社会财富等不同,容易形成新的社会矛盾。
那么,对此购买了小产权房的老百姓怎么看待呢?任先生的观点颇具代表性。
任先生说,首先是法不责众。“小产权房并不是只有我这一栋,并且出现已经10来年了,有些地区一眼看不到边都是小产权房,相信政府即使从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来考虑,也不会给强行拆掉。” 因此有人认为,对于已经是既成事实的小产权房,政府唯一的办法就是合法化。这样,尽管现在是小产权,将来说不定会变成大产权,何乐而不为啊?的确,在北京周边的房山、顺义、密云、通州等,已售、在售、在建的“小产权”项目数不胜数。据有关部门统计,占据了北京房地产市场1/4的江山。
有关部门对“小产权房”的风险提示,很关键的一条就是“权益无法保障”。对此任先生评论,“小产权房权益无法保障,难道大产权房的权益就能完全保障?”他说,大产权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和交易纠纷也很常见,并且遭遇强制拆迁、补偿不到位的案例更是比比皆是。商品房的产权不过70年,房屋质量能不能撑70年更难说。小产权房子便宜,只要能住够20年,也不算赔本。
至于不能上市交易的问题,任先生显得更加轻松。他说,我买房子就是为了解决自住,根本就不是为了交易。国家不也一直在提倡自住、打击炒房吗?小产权不能交易,打击的是房虫,对我这样的自住卖家没啥影响。
“公民应享有住房的权利”
谈到小产权房占地违反国策、扰乱房地产秩序、造成局部贫富差距、明显影响社会和谐的说法,任先生一时显得颇为激动。他说,只要是公民,就该享有住房的权利,租房要占地,买商品房也要占地,唯一不占地的办法就是没房子、不睡觉。不考虑如何解决群众住房而妄议占地问题,本身就是悖论。再说,大多数的小产权房是符合城镇规划的。另外,所谓的扰乱房地产秩序,不过就是影响了商品房的销售,触及了开发商的利益而已。至于造成农村局部贫富差距问题,更是荒谬。解决贫富差距,前提是政府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社会问题,而不是禁止市民去农村地区购买小产权房。而由暴富的开发商祭出贫富差距的大旗来抨击小产权房,实在是有点不合常理。
任先生总结,事实上,不用提醒,所有购买小产权房、乡产权房的民众,都知道这类房屋的产权政策风险。但根本原因在于,百姓之所以购买小产权房,正是因为难以承受飞涨的商品房价格。所以,治理小产权房的根本,不在小产权房本身,而在于真正落实商品房价格调控政策,让老百姓买得起合法的商品房。
任志强:小产权房是对法律的挑战
一种理论认为“存在就是合理的”,应该解释为存在就一定有其合理性,但前面是否应该加上一句这种存在首先应是合法的。否则讨论就变得不在同一起跑线上了。改革初期,许许多多的改革都是从突破法律的界限开始的,有合理性但无合法性。于是小岗村的农民就用地下革命的方式秘密的按上了可能要掉脑袋的血手印,直到这种合理性被一个伟人改变了法律使其合法化,让“存在就是合理的”同时变成了合法的。
改革的进程中确实有许多立法中的问题,改革恰恰是要对立法进行突破性的改革,以使法律更有利于社会与经济的发展,让大量现在看也许是违法但合理的事变得更有法律的保护和合法性。
尽管我是主张让集体的土地私有化的,也赞同共产党打天下时所提出的“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希望国家尽快立法让集体所有的土地落实到农民头上,但我却不能主张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明目张胆的干出违反法律的事情。
所谓的小产权房则正是这种公开的与现行法律对抗的一种挑战。也许最终中国人大会修改法律使其合法化,但今天这种明确的与法律对抗,不受法律保护的物权交易行为是不可取的。
我们并不需要讨论所谓的小产权户多便宜、多受市场的欢迎,这是毫无疑问的。政府在保护农民利益上、在新农村的改造与建设上给予了极大的政策倾斜,未严格的按国有土地的商品房建设方式收取土地出让金及各种税费,也未对新农村的建房按市场化管理和要求这些建设企业交纳大量的税费,并且农村的许多道路、市政是政府无偿转移支付提供的,并不像城市中的商品房要交纳配套费用和承担建设费用……自然这种房屋的价格要便宜得多。因此法律的供给对象是农民,自然这种便宜的价格如果进入市场也会大受欢迎,因为享受了许多政府给农民的优惠政策。但这种专门给农民的优惠如果转为市场化的商品却是对法律的挑战,也是对市场经济的挑战。
市场经济是在现有法律制度条件下承担投资风险和承担预期收益的。当市场中的生产方式、交易规则发生变化并且不能用现行法律给以保护时,那么市场中的秩序就在无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混乱起来,并最终葬送了市场经济。
很显然各地政府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不得不发出禁止公开在市场中向城市居民销售小产权房的命令。明知故犯者当利益无法被法律所保护时,只能自行承担损失的责任了。毕竟国家有明文的法律,管理机关也有公告在先。
但问题已在全国普遍出现时,仅仅说“不”是不够的,一定要想个合理合法的解决办法,不能让这种明知违法的情况泛滥。
形成小产权房的原因是多样的。有的来自于当地政府与农民在征地时的交换,是一种默许;有的是新农村建设中的擦边球;也有的是宅基地的变种;还有的是非耕地与非建设用地之间的空隙;也有一些是城市边缘的明知故犯,自认为法不治众的浑水摸鱼;有的是建设之时就违法建设;有的是建设时期手续齐全合理合法,无非是向城市居民销售的环节撞了《房地产法》的墙。这些问题恰恰使房屋成为《物权法》中拒绝保护的一种用益物权。
建设时就处于违章或违法的,大约用什么行政手段处理都不为过,房子本身就违法,没有什么应保护的,否则就无法可言了。
而建设时并不违规或违法的,或许可以灵活些处理,毕竟这是合法的建筑。建设时不违法、质量上有保障、房子本身不违法,违法的只是销售的行为,至少房子的合法性应保护,而购买的对象不应保护,分清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也许就能找到解决的方式。
我个人认为也许可以用这样的办法来调整,在法律不能变更的情况下让其尽可能的合理合法解决。
一、是由地方政府将建设时合法、销售时不合法的这类小产权房全部依法没收,归政府所有。
二、是应保护农民集体的利益,对没收的合法建设的房子给以合理的补偿,补偿的方式有多种选择。
三、政府在总的用地指标中,用建设用地指标转换,让这些合法建设的小产权房在没收之后变成有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大产权,使其用地合法化。
四、将这些房屋变成政府应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用于当地的社会保障,省去了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麻烦。
许多地区的小产权房价格并不高于政府建设的廉租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费用,经济上并不会造成政府的负担,也省了政府的新征地与建设的麻烦。
五、这些房子可以用政策性租赁或廉租的方式(政府定价)交给农民组织管理,这样可以合理的降低补偿的费用,用长期的租金作为农民的长期收益,解决土地被占用之后的农民就业与长期收入保障问题。
也可以由政府负责专门的租赁管理,那么就在补偿时增加没收房子时的费用,让农民的利益不受太大损失或有收益。
六、已购房的人并不能拥有合法的产权,那么没收时一是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本来也无效和不受保护),在给农民集体的补偿时扣除农民集体已收入的房款退还给购房人。二是可以对符合享受政策性租赁房或廉租房标准的家庭,将房款转为长期租赁的费用,也可以用贴现的方式延长租赁期限。三是用后续应享受该住房保障的人的后续资金转换。总之是可以用行政与经济的手段相结合来合理解决。
也可以避免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
七、是此次彻底处理之后要严格管理,不能再出现此类问题。毕竟各地政府的财力有限,社会保障的范围有限,不能将政府的财力变成这种违法交易的埋单者。尤其要防止此风的再涨,变成农民建房卖给政府了。
现阶段政府面临的重大矛盾之一就是未能有效的建立住房的社会保障体系,恰恰可以利用清查整顿小产权房进入社会、进入市场的机会,用行政的管理能力让其合理变合法。既防止了原有购买人的利益无法保护,也防止了农民利益无法保护、同时解决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的问题。
我不是政策的制定者,但我认为政府不应将这些房子全炸掉(违章违法建筑除外),无论如何这是一种浪费。也不应该让这种明知违法的交易继续存在,更不应让农民和市民都在法律无保护的情况下承担风险与损失。光靠限禁是不行的,最好的办法则是让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变成合理合法,并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中国是一个法治的国家,法律是对所有公民权利保护的最后防线,坚守这条法律的底线是这个国家生存的基础。社会可以要求法律变得更加合理,但却不能因法律限制了某些人的利益而被破坏和践踏。更不能任由政府给农民的优惠政策在无法律保护之中变成了城市居民的财富再分配,造成新的社会不公现象。
这种不受法律保护的交易行为到了该下决心解决的时候了。
问罪“小产权”缘何迟10年
近日,建设部、北京市国土局接连发布购房风险提示和停工停售禁令,“剑指”北京城郊违规开发、销售的小产权房。面对政府部门的 “暧昧提示”和 “仓促禁令”,社会公众心里不免有些疑惑:小产权房的“茁壮成长”并非一年两年,小产权房的隐藏风险也不是一天两天,为何直到今天形成“燎原之势”,政府部门才想起“发威问罪”呢? 乡村小产权房自出现以来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有人说它违法,有人说它不违法,还有人说它处于灰色地带。称之违法的理由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出售。而称之不违法的理由则是,法律并没有禁止“出租”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那么,小产权房的交易到底是“出售”还是“出租”呢?近日,记者在调查了解北京几个小产权房产项目时,售楼人员都明确表示,他们这种小产权房“不办理产权证,但会有50年的租赁证明”。
“当然,这种长达数十年的‘租赁’与‘购买’商品房在使用上没有什么区别,或者说这种‘租赁’是一种变相的‘出售’,打了法律的‘擦边球’。”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巍认为:“房子下面的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按照法律规定,在这样的土地上,只有当地的农民才能居住和使用。而即便土地的所有者和开发商一起将之开发成了一片片的商品房,也仍然只有灰色的‘身份’。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房屋的买卖只是买主和卖主之间的‘私下’交易,没有任何法律能够保护这种买卖后权利人的权利。”
采访中,一位售楼人员直白地告诉记者,小产权房的出现其实并不是什么坏事,它不但遏制了商品房不断疯涨的价格,还让买不起商品房的城镇居民住上了房子,而且让众多的农民直接分享到了土地增值和经济发展的成果。另外,对开发商来说,也是好事,因为他们得到了一个取得开发土地的新途径,而不再像以前那样必须接受地方政府的‘盘剥’。”
房价失控成就小产权房
“以前大产权3000多元,小产权1000多元的时候,我们的房子根本没现在好卖,现在我们的均价涨到3000多元,人们反倒抢着买,刚才来的那个律师就是看了‘负面’报道才来我们这儿看房的。”售楼的销售人员指着一位刚刚离开的背影告诉记者。
据相关部门最新数据表明,北京市四环路以内住宅期房均价达到每平方米13121元;四环至五环路均价突破万元,达到10616元;五环至六环路的均价也达到了7037元。而小产权的房价多在每平方米2500元至4000元之间,仅为四环内商品房价格的25%至30%,这种价格的对比,让小产权房炙手可热。
“想买便宜房,就到农村去!小产权房能红火至今,价格便宜只是一方面,真正的原因是建了也没有人管、买了也没有人管!北京市小产权房的存在已有10余年了,明明是属于违规开发建设的房产项目,相关政府部门在10几年中都没有及时进行制止。直到小产权规模化以后,才发出风险提示和禁令问罪。政府究竟是确不知情还是不作为放纵,这事大家心里特明白!”一位去年刚在通州买了小产权房的王先生告诉记者。
多年从事房产销售的张女士告诉记者,北京市的小产权房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陆续开始出现的。当时北京各界的名流是购买主力,多数是为了休闲和养老。2003年以后,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升温,大规模开发建设小产权房的违规活动才真正开始。目前位于房山、昌平、通州、密云、顺义等郊区,已售和在建的“小产权”项目已突破1000万平方米。在北京440多个在售房产项目中,就有80个是小产权,占项目销售总数的20%左右。
九龙治水凸显管理难
“表面上看很多部门都在管,实际上是谁都没有真正管!小产权房的管理至少涉及国土资源部门、建设部门,还有农业部门和国家相关立法、执法部门,恰恰处在政府各职能管理部门的交叉点上!” 民盟中央法律委员会王心安委员对记者表示。
“以村为单位的销售主体,我们执法部门很难管理,村单位具有天然的主体合法性,干涉它,就是干涉它的主体合法性。另外从买方业主来说,我们没有专门制裁购买违规房屋的法律,所以对买卖双方来说都没法进行处罚。”采访中,一位在政府部门工作的李女士这样告诉记者。
政府强制拆除小产权房的事例北京市也曾发生过。2006年5月,北京市规划委在利用卫星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现房山区青龙湖镇青龙头村有违法建设项目。经核实,该项目在未办理任何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共计建144栋别墅,占地300余亩,属于违法建设。2007年3月27日,相关部门开始实施拆除其中的85栋,剩下的59栋予以没收。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巍对记者强调:近年来,北京市郊区的小产权房大多是村委会或乡镇政府以旧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等名义,通过自行建设或与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后对外进行违法销售。建设部门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去管理,而不是仅仅做出“风险提示”。因为建设部门无权管理非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建设行为,但有权管理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的市场销售行为。不管这些小产权房的建设是否合法,但其对社会销售的行为是违法的。建设部门有权依法禁止这种对社会公开的销售行为和没收其所得。
小产权好
农村的土地为集体所有,小产权是农民的权利,农民的财产应受到保护;农民构成大多数公民即公众,政府应该是为民众服务的。说小产权违法实际上是政府违理。 换个角度看看我们不能抹杀“小产权房”进入市场的带来的一些好处。
拿西安来讲吧
小产权房项目更多是非主流房地产版块的主角,在众多实力开发商鏖战的热土区域外,他们多是一些城中村牵头成立的所谓开发公司,在自己村属土地上实现土地改造,且不论土地性质为何,至少他们在加速着城市化进程,虽然他们的产品还不够成熟,规划相对滞后,营销手法传统等被商品房开发商所鄙夷。
但我们不能忽略这些小产权房他们改造土地价值的功劳,销售所得收益也归分以公司名目出现的**城中村改造公司,也算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吧。
小产权房现象产生,让咱忽然想起了当年安徽凤阳土地改革的做法,举国震惊啊。那么回到今天的小产权房上,都是农民,前者让农业生含资料更合理,后者让农业生产资料更有价值。嘿嘿,只是不长庄稼种了房子而已。
或许我这样想问题是一厢情愿,极度狭隘。
我也表表自己身份,绝不是什么小产权房的“门客”。
都说小产权房违法,媒体在曝光**为违法项目,没有五证,希望大家不要购买等等言辞,白纸黑字可谓言之灼灼,但依旧有人买,原因就不再多说了!
说小产权房违法,都定了消费是帮凶的罪,但大家却元凶角色界定难免不够公平。
个人觉得还应有一干尔等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出来领罪才是。
1.作为小产权房的开发元凶1**城中村开发公司却为何能具有法人身份,这中间的政府部门,工商税务哪里去了?
2.元凶2:建筑承建方,对于道德范畴利益利益追求就不声讨了,这块地施工监察部门又去哪里了?
3.元凶3:作为小产权房核心资源,我们的土地监察、规划部门呢?
4.元凶4:一些国家所属的设计院为了收入也参与其中,他们又怎样?
这些拿着民众的税金工资的职能部门,自小产权房初显市场便“半梦半醒”之间,若当初说他们官老爷体察不清,那么今天当房价一路高歌,小产权房倍受部分消费者追捧时,这帮官老爷们再出来提着棍子打虎的话,就不是厚道与否的问题了! 开发商开发这种小产权房,其实获利并不比大产权项目少,而且省时省力,不用和相关规划等部门打交道太多。可怜吃亏的将是购买者。开发利益联合体在获得了既得后,不会再对他们负责任。虽然大家都有只图住和法不责众的心理在无奈的安慰自己,但一旦被做了典型或和某一国家级工程征地冲突了,你们怎么办。我们认为,解决小产权不在于谁在买它,而在于谁让它出生的,对于这,政府难辞其责。 我觉得,小产权房的诞生是发展商看准了市场存在的现状和问题钻的一个政府的空子,现在政府发觉这个空子正在发展扩大,严重影响了政府及政府希望培育的势利的利益,所以决定利用法律行政措施来消灭掉这股势力,但是恰恰灭掉的是广大受益者。才引发了这么广的争议。
我觉得,我们无力与政府对抗,我们能够做到的,是尽力保全已经存在的,影响并不是非常恶劣的那些,找一些非常典型的,非常不合理的存在作为警示,不再让他扩张,政府的目的达到即可,不要做得太过于绝对,伤害广大人民的感情。
当政府要收回土地,另作他用时,能够为百姓多考虑一些,让大家能够有个相对满意的答案,毕竟土地是政府的,我们没有办法改变。
另外,“除掉”小产权,是一个长久的过程,有曲折性,我们讨论对与不对已经不能改变国家的决定了,我们只能希望政府在决定具体的操作流程和细则时,能够多多考虑我们这些穷苦老百姓的实际悲苦了。
市场应该不会变
当然有出路,这个世界没有卖不出去的房子,关键是怎么个卖法。其实如果说经济房与商品房是两极划分,那么小产权相当于中间过渡吧。无论如何,我觉得通过取消小产权来改变价格不太可能,因为就算取消了小产权,土地价格就会下降了吗?其他成本费用甚至人员成本会下降吗?不可能,这些每一部分成本都在上涨的同时,价格怎么可能会下来?其实市场本身就应该是多样化的,因为消费者的需求也是多样化的,各取所需。[[i] 本帖最后由 李鑫 于 2007-12-18 10:37 编辑 [/i]] :victory: 共建和谐社会,对小产权房就不能一刀切。
首先是政府规章制度的落后,才导致了那么小产权房的出现,如果一刀切肯定会带来一些不稳定的影响。
可以对小产权房分类对待,符合规划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使其被动合法化,然后通过各种途径来解决好这个问题。
毕竟是政府的法律政策没有完整。
嗯。同意觉主的观点!
小产权房,在石狮叫“回批地”,似乎都是一个性质的 其实在市场上小产权房的人多半都是中低收入者,买不起商品房,就只有买小产权房.他们要求的不高,就只要能住就行.在对小产权房的政策上个人认为是不能一刀切的.可做为在现有体制下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一种补充.在符合规划,即成事实的情况下,可通过政府回收,补交税费等方式进行.
每个小产权房与当地政府多少都有点千丝万率的联系,利用各种名目进行建设:招商引资,合资开发,村改居等.并且政府大多数是收了钱,签了协议的,不管多少.如果现在政策一刀切的话,对当地政府的财政,信誉都是一大挑战,并且很多小产权房已经销售出去入住了的(很多地方购买是与村或镇一级政府签定买卖协议的).
个人认为全国那么多小产权房情况下,政府是不会一刀切的.
以上是个人潜见. “小产权”存在不了了
尊重各位的意见,但是胳膊拧不果大腿,国家把小产权划成什么,估计大家都知道。它的用地是属于国土使用权还是宅基地?没有取得合法用地的,其上的建筑属于———违章建筑!这个在《物权法》中明确指出,对于这类物权,法律不予以保护。如果国家征收土地,不予以补偿。有了大法的依据,办法啊条例阿快了吧。
对这个问题比较悲观,说要考虑老百姓,“利益优先,兼顾公平。”声名本人还是拥护我国政府呢,但是统治阶级的本质么,“枪杆子里出政权”,把着土地,把着一个经济大权。
夹缝里求生存,叫你死就死,叫你活你多在几年。
成都版小产权
简单说说我了解的一些状况: 在成都,我们不叫小产权,我们叫新居工程,在全国也是作为一个试点工程的,我了解一个项目,在成都北三环外一公里处,占地500多亩,开发了103栋18至25层的电梯,总住户达到1万多户,是一个很大的项目,而这个项目由于是有政府在主导,所以进展应该是很顺利的,其中有很多内容,由于篇幅有限或个人学识有限,不能更详尽的表诉,实在惭愧。下面我简单说说一些情况:该项目有两方共同完成,一方是政府,一方是开发商(承建商),由于政府不能一赢利为目的,所以下属成立了一个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有关事务,然后城建商有十个以上,统一修建,统一销售,然后项目公分了几个区域,一个区域是拆迁安置,一个是转让使用权的区域,还有一个区域是运动或休闲区域。 以销售情况看来,新居工程还是很有生命力的,其实所谓的新居工程,即是小产权,只是该项目由政府主导,也就降低了风险,并且项目总共有1万多户居民,万一出了什么状况,政府也没办法解决这么多人口的居住问题,这也让买房者放心了不少,就说这么点吧,算是和大家分享、分享! 最近这段时间。国家对小产权房进行的打压只是提前敲响了准备做出实施的警钟。对于小产权房其实大部分的购买者还是中级收入者以下的。 或农民。产权意识不强在者就是没有那么多钱。但报道说的很多。 以形成规模,强拆的话必须会给老百姓一个住的地方。那样的话费用也高。浪费太多。 最好的解决方法是转成经济使用房。和上交土地出让金转为合法出让房。
本人现在做的一个楼盘就是小产权房。土地是有规划有批文的。但批文上明确表式为农民住宅。有个有利条件是。先落户在房权证。销售很好。主要面向的是外地人和低层收入者,政府不是最新出台了一条物权法吗。 只要是属于私有的东西一录按政策赔偿吗。本人一直不太想信小产权房会有什么好的保证。这不是拿老百姓开玩笑吗。 fcvvcb 在政府眼里,"小产权"="二奶" 千万别买啊 既然存在就有他一定的合理性在里边,先说好处:
让一部分人住上了房子,改善了部分村民的住房条件,增加了城市化发展的进程
再说坏处:
耕地的流失,这是民生大计,扰乱市场,对通过正规途径拿地的开发公司不公平,
国家不保护,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所以,政府只有加强普通商品房的建设,廉租房等配套住房的保障完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光堵是没用的,关键在于疏。所谓通则不痛!:lol 关于成都和重庆成为城乡统筹示范特区,其实就是在乡产权和商品房项目之间找到了平衡点,需要找到一个好的折中的办法,小产权有市场需求说明他有存在的价值,小产权需要相关的制度制约,小产权项目需要正确的规划指导,需要好的市场运作,也需要政府的宽容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