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标准规范大全(中国工程建设大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Building
(2002年版)
建设部关于发布2002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2]21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对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业经批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本《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本《强制性条文》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前 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层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 85号)的要求,由《强制性条文》咨询委员会对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由建设部审批发布。
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违反本《强制性条文》将按照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行处罚。对不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执行,造成工程事故和隐患的,应以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为依据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应系统掌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全面理解强制往条文的准确内涵,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在此之后批准的强制性条文,将替代或补充本《强制性条文》中相应的内容。 第一章 建筑设计
1 设 计 基 本 规 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
2.1.2 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 地面排水
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 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 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 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 楼地面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4.5.2 窗
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7.1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4.8.1 管道井
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4.9.1 烟道、通风道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2 室内环境设计
2.1 热工与节能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一93
3.2.5 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3.1 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4.4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Ⅲ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级水平。
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Ⅳ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I级水平。
5.1.1 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θi·max≤te·max (5.1.1)
6.1.2 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采暖期间保温材料重量湿度的允许增量[△w](%) 表6.1.2
保 温 材 料 名 称
重量湿度允许增量[△w]
多孔混凝土(泡沫混凝土、加气混凝土等),ρ0=500~700kg/m3
4
水泥膨胀珍珠岩和水泥膨胀蛭石等,ρ0=300~500kg/m3
6
沥青膨胀珍珠岩和沥青膨胀蛭石等,ρ0=300~400kg/m3
7
水泥纤维板
5
矿棉、岩棉、玻璃棉及其制品(板或毡)
3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15
矿渣和炉渣填料
2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95
4.2.1 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2.2 照 明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 133-90
2.2.1 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4.3.3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7.2.2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表7.2.2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7.2.3 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l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2.3 隔 声 和 噪 声 限 制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一88
3.1.1 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3. 1. 1
房 间 名 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卧室、书房(或卧室兼起居室)
≤40
≤45
≤50
起 居 室
≤45
≤50
3.2.1 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3.2.1
围护结构部位
计 权 隔 声 量(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分户墙及楼板
≥50
≥45
≥40
3.2.2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3.2.2
楼 板 部 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分户层间楼板
≤65
≤75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4. 1. 1 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4.1.1
房 间 名 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40
--
--
一般教室
--
≤50
--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
--
≤55
注:1、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
一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实验室,教师办公及休息室等。
2、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噪声(如演唱)时,表4.1.1中的允许噪声级应降低5dB。
4.2.1 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4.2.1
围护结构部位
计 权 隔 声 量(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50
--
--
一般教室与各种产生噪声的活动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
≥45
--
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隔墙与楼板
--
--
≥40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4.2.2 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4.2.2
楼 板 部 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之间
≤65
--
--
一般教室与产生噪声的活动室之间
--
≤65
--
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
--
--
≤75
注:1.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2.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5.1.1 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5.1.1
房 间 名 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
≤40
≤45
≤50
门 诊 室
≤55
≤60
手 术 室
≤45
≤50
听力测听室
≤25
≤30
5.2.1 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5.2.1
围 护 结 构 部 位
计 权 隔 声 量(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病房与病房之间
≥45
≥40
≥35
病房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45
手术室与病房之间
≥50
≥45
≥40
手术室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45
听力测听室围护结构
≥50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有噪声或振动设备的房间。
5.2.2 病房与诊疗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5.2.2
楼 板 部 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病房与病房之间
≤65
≤75
病房与手术室之间
≤75
听力测听室上部楼板
≤65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病房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
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6.1.1 旅馆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6.1.1
房 间 名 称
允 许 噪 声 级 (dB)
特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客 房
≤35
≤40
≤45
≤55
会 议 室
≤40
≤45
≤50
多用途大厅
≤40
≤45
≤50
--
办 公 室
≤45
≤50
≤55
餐厅、宴会厅
≤50
≤55
≤60
--
6.2.1 客房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客房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6.2.1
围护结构部位
计 权 隔 声 量 (dB)
特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客房与客房间隔墙
≥50
≥45
≥40
客房与走廊间隔墙(包含门)
≥40
≥35
≥30
客房的外墙(包含窗)
≥40
≥35
≥25
≥20
6.2.2 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客房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6.2.2
楼 板 部 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特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客房层间楼板
≤55
≤65
≤75
客房与各种有振动房间之间的楼板
≤55
≤65
注:机房在客房上层,而楼板撞击隔声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对机械设备采取隔振措施。
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客房与客房间楼板三级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3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3.1 公 共 建 筑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一87
3.1.4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6.5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3.6.6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
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3.7.2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人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3.7.4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3.7.5 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J 99一86
2.1.1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3.3.7 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5.3.2 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
五、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
6.3.5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一89
3.1.3 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3.1.7 走道
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 表3.1.7
走 道 长 度
(m)
走 道 净 宽 (m)
单 面 布 房
双 面 布 房
≤40
>40
1.30
1.50
1.40
1.80
注: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83
3.1.5 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2. 6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
3.1.3 文化馆设置儿童、 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一90
3.1.6 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3.2.3 卫生间。
四。卫生问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一88
3.1.6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 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3.1.11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2.10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3.3.3 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一89
2.0.2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2.0.4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3.2.7 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
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
3.3.3 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人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三、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一99
3.1.4 图书馆宜独立建造。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4.1.8 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
4.2.9 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0m,坡度不应大于45 °,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4.5.5 300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一2000
4.2.10 档案库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1 : 10,档案库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
5.7.1 档案馆的外门及首层外窗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一99
3.0.2 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5.3.2 悼念厅的出入口应设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5.5.6 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6.1.1 殡仪区中的遗体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应进行卫生防护。
6.1.3 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应单独为工作人员设自动消毒装置。
6.1.7 火化区内应设置集中处理火化间废弃物的专用设施。
6.2.5 骨灰寄存区中的祭悼场所应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6.2.6 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汽车容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一99
3.2.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人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4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港口容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一92
2.2.5 客运站的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配套设置。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布置在沿江或沿海城市道路的同一侧。
4.0.3 客、车滚装船码头应设置安全、方便的旅客和车辆上、下船设施。在码头附近,应设置乘船车辆的专用停车场。停车场的停车规模,不应小于同时发船所载车辆数的一倍。
5.1.4 站房应设置保障旅客安全和方便的上下船廊道,且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相应设施。
5.6.3 出境和入境用房的布置,必须避免联检前的旅客及行包与联检后的旅客及行包接触混杂。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一95
5.1.4 特大型、大型站应设检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设施。
5.2.2 进站广厅人口处应至少设一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
6.1.4 当综合型站房中设有锅炉房、库房、食堂时,应设置运送燃料、货物、垃圾的单独出入口。
6.1.5 站房靠近线路一侧的非铁路房屋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一98
3.2.1.4 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3.2.8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4.1.6 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4.2.13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一88
2.2.2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人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2.2.4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出入院路线交叉。
3.1.4 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3.1.6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3.1.14 厕所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3.4.11 儿科病房
五。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3.5.1 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3.5.3 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二、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四、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 10m。
五、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3.7.3 放射科防护
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人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3.8.2 核医学科的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二、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三、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3.8.4 核医学科防护
三、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 距离。
3.17.1 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3.17.4 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一87
3.1.2 疗养院建筑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3.1.5 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人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
3.2.1 疗养院疗养员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
3.2 居住建筑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一1999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 间等基本空间。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 面积的室内净高
不应低于2.10m。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 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4.1.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 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 11m。
4.1.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人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注:1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2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3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4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人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4.2.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2.3 住宅的公共出人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2.5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5.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5.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人口应分开布置。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一87
3.2.5 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3.5.3 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m时,应设电梯。
3.3 老年人建筑
3.4 无障碍设计
通道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3.5 地下室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第二章 建筑防火
1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 2001年局部修订)
2.0.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2.0.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1.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3. 0. 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0的规定。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6.1.2 图书馆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6.1.3 图书馆特藏库、珍善本书库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
6.1.4 建筑高度超过24.0m,藏书量不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5 建筑高度不超过24.0m,藏书量超过10万册但不超过100万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6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建筑层教不超过三层,藏书量不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其书库和开架阅览室部分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41-87
4.0.2 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对于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58-88
7.1.2 任何等级电影院的放映室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一99
5.1.2 公路汽车客运站的耐火等级,一、二、三级站不应低于二级,四级站不应低于三级。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86-92
6.0.2 各级港口客运站的站房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99
7.1.1 殡仪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
8.1.1 各型铁路旅客车站的站房、站台雨篷及地道、天桥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1 一 般 规 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
5.4.1 总蒸发量不超过6t、单台蒸发量不超过2t的锅炉,总额定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可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间墙。
三、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4.2 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住宅建筑的底层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开。
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大规范》 GB 50067--97
4.1.1 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2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4.1.3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4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4.1.6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4.1 .7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4.1.8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10 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
8.1.2 铁路旅客车站站房严禁设置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存放处。
2.2 防 火 间 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 )
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表5.2.1
防火间距
耐火等级
—、二级
三 级
四 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6
7
9
7
8
10
9
10
12
注:①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②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③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④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版)
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表4.2.1
建 筑 类 别
高 层 建 筑
裙 房
其他民用建筑
耐 火 等 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高 层 建 筑
13
9
9
11
14
裙 房
9
6
6
7
9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
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编者注:4.2.2条、4.2.3条、4.2.4条的情况除外)
4.2.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高层建筑与上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表4.2.5
名称和储量
防火间距(m)
高层建筑
裙 房
小型甲、乙类液体储罐
<30m3
35
30
30~60m3
40
35
小型丙类液体储罐
<150m3
35
30
150~200m3
40
35
可燃气体储罐
<100m3
30
25
100~500m3
35
30
化学易燃物品库房
<1t
30
25
1~5t
35
30
注:①储罐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
②当甲、乙、丙液体储罐直埋时,本表的防火距离可减少50%。
4.2.6 高层医院等的液体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2.7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等的防火间距 表4.2.7
防 火 间 距(m)
名 称
一 类
二 类
高层建筑
裙 房
高层建筑
裙 房
丙类厂(库)房
耐 火
一、二级
20
15
15
13
三、四级
25
20
20
15
丁、戊类厂(库)房
等 级
一、二级
15
10
13
10
三、四级
18
12
15
10
煤气调压站
进口压力
(MPa)
0.005~<0.15
20
15
15
13
0.15~≤0.30
25
20
20
15
煤气调压箱
进口压力
(MPa)
0.005~<0.15
15
13
13
6
0.15~≤0.30
20
15
15
13
液化石油气
气化站、混气站
总储量
<30
45
40
40
35
30~50
50
45
45
40
城市液化石油
气供应站瓶库
(m3)
≤15
30
25
25
20
≤10
25
20
20
1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4.2.1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的
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4.2.1
防火间距(m) 车库名称和耐火等级
汽车库、修车库、厂房、库房、民用建筑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汽车库、修车库
一、二级
10
12
14
三 级
12
14
16
停 车 场
6
8
10
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2.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
3.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m。
4.2.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 2m。
4.2.6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 表4.2.6
防火间距 (m)
总储量(m3)
名称
汽车库、修车库
停 车 场
一、二级
三级
易燃液体储罐
1~50
12
15
12
51~200
15
20
15
201~1000
20
25
20
1001~5000
25
30
25
可燃液体储罐
5~250
12
15
12
251~1000
15
20
15
1001~5000
20
25
20
5001~25000
25
30
25
水槽式可燃
气体储罐
≤1000
12
15
12
1001~10000
15
20
15
>10000
20
25
20
液化石油气储罐
1~30
18
20
18
31~200
20
25
20
201~500
25
30
25
>500
30
40
30
注:1.防火间距应从距车库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储罐,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计算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总贮量时,1m3的易燃液按5m3的可燃液体计算。
3.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车库的防火间距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5%。
4.2.8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问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表4.2.8
防火间距(m)
总贮量(t)
名 称
汽车库、修车库
停 车 场
一、二级
三 级
甲类
物品
库房
3、4项
≤5
15
20
15
>5
20
25
20
1、2、5、6项
≤10
12
15
12
>10
15
20
15
4.2.9 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汽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 表4.2.9
防火间距(m)
总贮量(t)
名 称
汽车库、修车库
停 车 场
一、二级
三级
稻草、麦秸、芦
苇等
10~500
15
20
15
501~10000
20
25
20
10001~20000
25
30
25
棉麻、毛、化纤、百货
10~500
10
15
10
501~1000
15
20
15
1001~5000
20
25
20
煤和焦碳
1000~5000
6
8
6
>5000
8
10
8
粮食
筒仓
10~5000
10
15
10
5001~20000
15
20
15
席穴囤
10~5000
15
20
15
5001~20000
20
25
20
木材等可燃材料
50~1000m3
10
15
10
1001~10000m3
15
20
15
2.3 消 防 车 道 3 防 火 和 构 造
3.l 防 火 和 防 烟 分 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要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表5.1.1
耐火等级
最多允
许层数
防火分区间
备 注
最大允许长度(m)
每层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m2)
一、
二级
按本规范第1.0.3条的规定
150
2500
1.体育馆、剧院、展览建筑等的观众厅、展览厅的长度和面积可以根据需要确定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三 级
5 层
100
1200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
四 级
2 层
60
600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等不应超过1层
注:1.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
3.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
4.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它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5.1.1A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二、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5.1.3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5.1.3A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二、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 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防烟、排烟设施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规定执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表5.1.1
建 筑 类 别
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m2)
一 类 建 筑
1000
二 类 建 筑
1500
地 下 室
500
注: 1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
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 ,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 5.1.1条的规定。
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1.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5.1.1 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表5.1.1
耐 火 等 级
单 层 汽 车 库
多 层 汽 车 库
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
一、二级
3000
2500
2000
三 级
1000
注:1.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加一倍。
2.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汽车库净高1/3且不超过净高1/2人的汽车库,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00m2 。
3.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减少35%。
5.1.4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m2。
5.1.5 修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m2,当修车部位与相邻的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4000m2 。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6.2.2 图书馆基本书库、非书资料库,藏阅合一的阅览空间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1500m2;当为多层,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时,不应大于1000m2;当建筑高度超过24.00m时,不应大于700m2;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书库,不应大于300m2 。
6.2.3 珍藏本书库、特藏库,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6.2.4 采用积层书架的书库,划分防火分区时,应将书架层的面积合并计算。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9-88
4.0.3 综合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
三、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4.0.5 旅馆建筑内的商店、商品展销厅、餐厅、宴会厅等火灾危险性大、安全性要求高的功能区及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设置相应耐火极限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必要的排烟设施。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 5.1.1 博物馆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单层建筑不得大于1500m2,多层建筑不得大于1000m2,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500m2。陈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2500m2,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1000m2。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99
7.2.3 殡仪馆内骨灰寄存用房的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800m2;当建筑高度在24.0m以下时,每层不应大于500m2;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每层不应大于300m2 。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
8.1.3 综合型铁路旅客站房内非铁路用房应与旅客车站用房严格划分防火分区。
3.2 建 筑 构 造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
7.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
7.1.4 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
7.2.1 在单元式住宅中,单元之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并应砌至屋面板底部。
7.2.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7.2.5 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一、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
二、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内的楼梯间、门厅、走道。
7.2.11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如钢瓶间、泡沫液间)、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5.2.2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4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堵塞密实。当必须穿过时,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2.7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 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5.3.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5.3.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地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5.5.1 屋项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3 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大规范》 GB 50067-97
5.1.6 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l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1.7 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耐火被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5.1.10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相邻都位分隔。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2000
6. 0. 5 档案库内严禁设置明火设施。档案装具宜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制成。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6.2.1 图书馆基本书库、非书资料库应用防火墙与其毗邻的建筑完全隔离,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88
4.1.4 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他建筑部分隔开。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99
7.2.4 殡仪馆内骨灰寄存室与毗邻的其他用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 JO 91-93
5.2.1 科学实验建筑中有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
3.3 建 筑 装 修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95(2001年局部修订)
3.1.2 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5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 .6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13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4 防烟和排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8.1.3.1 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8.1.3.2 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2。
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
8.2.2.3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1.3 封闭避难层(间)。
8.3.3 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8.3.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8.3.5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 /h计算。
8.3.7 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8.3.7.1 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
8.3.7.2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至30Pa。
8.4.4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排烟口平时应关闭,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8.4.9 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3.5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
10.3.1 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库房,设有卤代烷、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的其他房间,广播、电信楼的重要机房,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实验室;
二、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书库,重要的档案、资料库,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
三、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有可燃物的吊顶内及其电信设备室,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高级旅馆等。
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建筑,应在适当部位增设手动报警装置。
10.3.1A 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商店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10.3.1B 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二、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10.3.2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2001年局部修订)
9.4.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m2的厕所、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 除普通住宅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9.4.2.2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9.4.2.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9.4.2.4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9.4.2.5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2.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9.4.2.7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9.4.2.8 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4.2.9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4.2.10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9.4.2.11内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9.4.2.12 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9.4.2.13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9.4.2.14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2.15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3.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3.2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3 面积大于50m2 的可燃物品库房。
9.4.3.4 面积大于500m2 的营业厅。
9.4.3.5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3.6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9.0.7 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Ⅰ类汽车库、Ⅱ类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一91
5.3.1 大、中型博物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一92
6.0.8 一、二、三级港口客运站及国际客运站的行包仓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
8.2.3 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车站的软席候车室、贵宾候车室、售票票据库、行包库及配电室等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相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当综合型站房的非站房部分设有消防控制室时,应与旅客站房分别设置。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2000
6.0.3 特级、甲级档案馆应在档案库、缩微用房、空调机房等房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4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4.1 一般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
5.3.1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二、二、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表5.3.1
耐火等级
层 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
(m2)
人 数
一、二级
二、三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
三 级
二、三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四 级
二 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三、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设有不少于两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5.3.4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5.3.5 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小于两个。
5.3.6 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面积不超过50m2 ,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1个。
地下室、半地下室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安全出口。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其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1.0m/百人确定。
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半地下层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5.3.6A 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的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12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6.0.1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在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6.0.3 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6.0.6 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1 Ⅳ类汽车库。
2 汽车疏散坡道为双车道的Ⅲ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少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
3Ⅱ、Ⅲ、Ⅳ类修车库。
6.0.7 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一个。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6.4.4 图书馆内超过300座位的报告厅,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两个。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88
4.2.3 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宽度。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58-88
7.2.5 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7.2.6 乐池和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
7.2.2 汽车客运站内候车厅安全出口必须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
7.2.5 楼层设置候车厅时,疏散楼梯不得少于两个。疏散楼梯应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
4.2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
5.3.8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8的要求。
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 5. 3. 8减少 5.00m;如房间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时,应按表5.3.8减少 2.00m。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安 全 疏 散 距 离 表5.3.8
名 称
房间至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
位于两个外部出口或楼梯间之间的房间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
耐 火 等 级
耐 火 等 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托儿所、幼儿园
25
20
-
20
15
-
医院、疗养院
35
30
-
20
15
-
学 校
35
30
-
22
20
-
其他民用建筑
40
35
25
22
20
15
注:1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0m。
2 设有自动喷水灭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5.3.10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内门和观众厅外的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总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0的规定计算。
疏 散 宽 度 指 标 表5.3.10
观众厅座位数(个)
耐火等级
宽度指标 (m/百人)
疏散部位
≤2500
≤1200
一、二级
三 级
门 和 走 道
平坡地面
阶梯地面
0.65
0.75
0.85
1.00
楼 梯
0.75
1.00
注: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5.3.11 体育馆观众厅的疏散门以及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1的规定计算。
疏 散 宽 度 指 标 表5.3.11
观众厅座位数(个)
耐火等级
宽度指标 (m/百人)
疏散部位
3000~5000
5001~10000
10001~20000
一、二级
一、二级
一、二级
门 和 走 道
平坡地面
阶梯地面
0.43
0.50
0.37
0.43
0.32
0.37
楼 梯
0.50
0.43
0.37
注:表中较大座位数档次按规定指标计算出来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较小座位数档次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出来的疏散总宽度。
5.3.12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首层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均应根据疏散人数,按不小于表5.3.12规定的净宽度指标计算。
楼梯门和走道的宽度指标 (m/百人) 表5.3.12
层 数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一、二层
三 层
≥ 四 层
0.65
0.75
1.00
0.75
1.00
1.25
1.00
-
-
注:1.每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当每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2.每层疏散门和走道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
3.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
4 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的建筑面积按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建筑面积按0.5人/m2 计算。
5.3.14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宽度不应小于1.40m,紧靠门口 1.40m内不应设置踏步。
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安 全 疏 散 距 离 表6.1.5
高 层 建 筑
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
医 院
病房部分
24
12
其他部分
30
15
旅馆、展览楼、教学楼
30
15
其 他
40
20
6.1.9 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m) 表6.1.9
高 层 建 筑
每个外门的净宽
走 道 净 宽
单 面 布 房
双 面 布 房
医 院
1.30
1.40
1.50
居住建筑
1.10
1.20
1.30
其 他
1.20
1.30
1.40
6.1.10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6.1.11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1 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于计算。
6.1.11.2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6.1.11.3 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6.1.11.5 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6.0.5 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88
7.2.2 电影院建筑计算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的宽度所取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座、楼座观众人数各按满座计算;
7.2.3 池座和楼座应分别设置至少2个安全出口(楼座座席数少于50时可只设1个人
7.2.4 观众厅每一安全出口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双扇外开门;
二、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折叠门、转门等;
三、门内外标高应一致或和缓过渡;门道内应无门槛、突出物及悬挂物;
四、在门头显要位置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五、安全出口门上应设自动门闩。
突出物及悬挂物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
3.6.3 托儿所、幼儿园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
走廊最小净宽度(m) 表3.6.3
房 间 名 称
房 间 布 置
双 面 布 房
单面布房或外廊
生 活 用 房
1.8
1.5
服务供应用房
1.5
1.3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
4.0.4 文化馆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度(m) 表4.0.4
部 分
部分双面布房
单 面 布 房
群众活动部分
2.10
1.80
学习辅导部分
1.80
1.50
专业工作部分
1.50
1.20
4.0.7 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4.2.2 商店建筑的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7.1.6 殡仪馆内悼念厅楼梯和走道的疏散总宽度应分别按百人不少于0.65m计算。 4.3 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局部修订)
5.3.7 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宜设置楼梯间。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和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当其地下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以及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注:②公共建筑门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总疏散宽度,可不设楼梯间。
7.4.1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封闭楼梯间的内墙上,除在同层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房间门窗;
二、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
注:电梯不能作为疏散用楼梯。
7.4.7 医院的病房楼、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甲、乙类生产房间除外),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10.2.8 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等,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商店内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法光疏散指示标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6.1.16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自动启闭的门应有手动开启装置。
6.2.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 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6.2.1.2 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 。
6.2.1.3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6.2.2.2 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3 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4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6.2.5.2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6.2.5.3 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
6.2.8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2.9 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 6.2.9的规定。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表6.2.9
高 层 建 筑
医 院 病 房 楼
居 住 建 筑
其 他 建 筑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
1.30
1.10
1.20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一2000
6.0.7 库区内设楼梯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6.4.3 图书馆内书库、非书资料库的疏散楼梯,应设计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41-87
4.0.5 文化馆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的门均不得设置门槛。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9-88
4.0.4 综合医院建筑内的楼梯、电梯
一、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
二、病房楼的疏散楼梯间,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式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烟楼梯间。
三、每层电梯间应设前室,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88
7.2.7 电影院内的室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观众使用的主楼梯净宽不应小于 1.40m;
二、有候场需要的门厅,门厅内供入场使用的主楼梯不应作为疏散楼梯。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
5.2.1 博物馆内藏品库区的电梯和安全疏散楼梯应设在每层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
6.4.1 中小学建筑中的教室安全出口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000mm。合班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00mm。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95
8.1.5 铁路旅客车站内旅客用楼梯及安全疏散通路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疏散口及每跑楼梯净宽度,应根据人流计算,并不得小于1.6m。
2安全疏散口通路净宽度不得小于3m。
4.4 消防电梯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一类公共建筑、 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或通廊式住宅、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6.3.2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当大于4500m2 时,应设3台。
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为什么不用附件形式? 5 灭 火 设 施
5.l 一 般 规 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
8.1.3 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从地面算起)。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7.1.1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7.1.2 消防用水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5.2 室外消防给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
8.2.2 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一、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8.2.2-1的规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表 表8.2.2-1
名 称
基地面积
(ha)
附近居住区人数
(万次)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
次数
备 注
民用建筑
不限
不限
1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
二、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表8.2.2-2
耐火等级
建筑物体积(m3)
≤1500
1501~3000
3001~5000
5001~20000
20001~50000
>50000
一、二级
10
15
15
20
25
30
三 级
10
15
20
25
30
-
四 级
10
15
20
25
-
-
注:1.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2.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防用水量确定。
三、一个单位内有泡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以及其他消防用水设备时,其消防用水量,应将上述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 8.2.2-2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 50%,但采用的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8.3.1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三、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
四、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8.3.3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一、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排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 L/s。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7.2.1 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2.2 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7.2.2的规定。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表7.2.2
高 层 建 筑 类 别
建筑
高度
(m)
消火栓用
水量(L/s)
每根竖
管最小流 量
(L/s)
每支水枪最小流 量
(L/s)
室外
室内
普通住宅
≤50
15
10
10
5
>50
15
20
10
5
1.高级住宅
2.医院
3.二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4.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5.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50
20
20
10
5
>50
20
30
15
5
1.高级旅馆
2.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4.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5.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6.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7.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8.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9.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50
30
30
15
5
>50
30
40
15
5
7.2.4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
7.3.1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
7.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
7.3.2.1 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7.3.2.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
7.3.4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00m。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3.5 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7.1.5 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计算,并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7.1.5.1 Ⅰ、Ⅱ 类车库20L/s;
7.1.5.2 Ⅲ类车库15L/S;
7.1.5.3 Ⅳ类车库10L/s。
7.1.8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7.1.8.1 Ⅰ、Ⅱ 、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 10L/s,且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7.1.8.2 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且应保证一个消火检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1.12 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 5.3 室内消防给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2001年局部修订)
8.4.1 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一、厂房、库房高度不超过24m的科研楼(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除外);
二、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
三、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书库等;
四、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五、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
8.6.1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 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环状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注:①七至九层的单元住宅和不超过8户的通廊式住宅,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可为枝状,进水管可采用一条。
②进水管上设置的计量设备不应降低进水管的过水能力。
二、超过六层的塔式(采用双出口消火栓者除外)和通廊式住宅、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其他民用建筑、超过四层的库房,如室内消防竖管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应至少每两根竖管相连组成环状管道。每条竖管直径应按最不利点消火栓出水,并根据本规范表8.5.2规定的流量确定。
室 内 消 防 用 水 量 表8.5.2
建筑物名称
高度、层数、
体积或座位数
消火栓
用水量
(L/s)
同时使用水松数 量
(支)
每支水枪最小流 量
(L/s)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
(L/s)
科研楼、试验楼
高度≤24m、体积≤10000m3
高度≤24m、体积>10000m3
10
15
2
3
5
5
10
10
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展览馆等
5001~25000m3
25001~50000m3
>50000m3
10
25
20
2
3
4
5
5
5
10
10
15
商店、病房楼、教学楼等
5001~10000m3
10001~25000m3
>25000m3
5
10
15
2
2
3
2.5
5
5
5
10
10
剧院、电影院、俱乐部、礼堂、体育馆等
801~1200个
1201~5000个
5001~10000个
>10000个
10
15
20
30
2
3
4
6
5
5
5
5
10
10
15
15
住宅
7~9层
5
2
2.5
5
其他建筑
≥6层或体积≥10000m3
15
3
5
10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古建筑
体积≤10000m3
体积>10000m3
20
25
4
5
5
5
10
15
四、超过四层的库房设有消防管网的住宅及超过五层的其他民用建筑,其室内消防管网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距接合器15~40m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接合器的流量按10~15 L/s计算。
五、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当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一层中不应超过5个。
六、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内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秒流量时,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8.6.2 室内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均应设置消火栓;
二、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三、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应不超过80m水柱,如超过80m水柱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50m水柱时,应有减压设施;
四、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92
6.0.7 一、二、三级港口客运站应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7.4.1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或引入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7.4.2 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
7.4.7 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 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
5.4 固定灭火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
8.7.1 下列部位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二、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库房、省级以上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图书馆的书库;
三、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观众厅、舞台上部(屋顶采用金属构件时)、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贵宾室;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观众厅、舞台上部、储藏室、贵宾室;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的吊顶上部、贵宾室、器材间、运动员休息室;
四、省级邮政楼的邮袋库;
五、每层面积超过3000 m2 或建筑面积超过9000 m2 的百货商场、展览大厅;
六、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和综合办公楼内的走道、办公室、餐厅、商店、库房和无楼层服务员的客房;
8.7.1A 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商店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7.1B 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二、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 ;
三、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8.7.2 下列部位应设水幕设备:
一、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礼堂的舞台口,以及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
三、防火幕的上部。
8.7.3 下列部分应设雨淋喷水灭火设备:
三、日装瓶数量超过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四、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舞台的葡萄架下部;
五、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电影摄影棚;
8.7.5A 下列部位应设置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
一、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二、中央和省级的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三、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
四、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阵列室;
五、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7.2.1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
8.2.4 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车站的地下行包库,应按危险级建筑物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7.6.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0m2 的卫生间、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1 公共活动用房。
7.6.2.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7.6.2.3 可燃物品库房。
7.6.2.4 高级住宅的居住用房。
7.6.2.5 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
7.6.3 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超过200m2 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4 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7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7.6.7.1 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 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7.6.7.2 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其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7.6.7.3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讯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7.6.7.4 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7.6.7.5 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7.6.7.6 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7.6.7.1条中指定的房间内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8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
7.6.8.1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7.6.8.2 中央和省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7.6.8.3 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
7.6.8.4 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7.6.8.5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面积不小于120m2 的音、像制品库房。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7.1.1 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7.2 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7.1.2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7.1.2 的规定,且不宜小于2.4m。
7.1.3 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且不应大于150mm。
7.1.4 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表7.1.4 的规定:
7.1.5 图书馆、档案馆、商场、仓库中的通道上方宜设有喷头。喷头与被保护对象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m;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7.1.5 的规定:
7.1.6 货架内喷头宜与顶板下喷头交错布置,其溅水盘与上方层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7.1.3条的规定,与其下方货品顶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50mm。
7.1.8 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7.1.9 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或连通开口的外侧,应设喷头。
7.1.10 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
7.1.11 顶板或吊顶为斜面时,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并应按斜面距离确定喷头间距。
尖屋顶的屋脊处应设一排喷头。喷头溅水盘至屋脊的垂直距离,屋顶坡度>1/3时,不应大于0.8m;屋顶坡度<l/3时,不应大于0.6m。
7.1.12 边墙型标准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应符合表7.1.12的规定:
7.1.13 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配水支管上的喷头间距、喷头与两侧端墙的距离,应按喷头工作压力下能够喷湿对面墙和邻近端墙距溅水盘1.2m高度以下的墙面确定,且保护面积内的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表5.0.1的规定。
7.1.14 直立式边墙型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且不宜大于150mm,与背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并不应大于l00mm。
水平式边墙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且不应大于300mm。
7.1.15 防火分隔水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幕的宽度不小于6m。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3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2排。防护冷却水幕的喷头宜布置成单排。
8.0.1 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0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8.0.2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内壁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8.0.3 系统管道的连接,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或丝扣、法兰连接。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8.0.6 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8.0.7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不应超过表8.0.7的规定。
8.0.8 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8.0.9 干式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预作用系统与雨淋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9.1.3 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
9.1.4 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应保证任意作用面积内的平均喷水强度不低于本规范表5.0.1和表5.0.5的规定值。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任意4只喷头围合范围内的平均喷水强度,轻危险级、中危险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85%;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和表5.0.5的规定值。
9.1.5 设置货架内喷头的仓库,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计算设计流量,并应按其设计流量之和确定系统的设计流量。
9.1.6 建筑内设有不同类型的系统或有不同危险等级的场所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其设计流量的最大值确定。
9.1.7 当建筑物内同时没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并取二者之和中的最大值确定。
9.1.8 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雨淋阀控制的喷头的流量之和确定。多个雨淋阀并联的雨淋系统,其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雨淋阀的流量之和的最大值确定。 10.1.1 系统用水应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可由市政或企业的生产、消防给水管道供给,也可由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并应确保持续喷水时间内的用水量。
10.1.2 与生活用水合用的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其储水的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标准。
10.1.3 严寒与寒冷地区,对系统中遭受冰冻影响的部分,应采取防冻措施。
10.2.1 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
10.2.3 系统的供水泵、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采用天然水源时,水泵的吸水口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施。
10.2.4 每组供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根。报警阀入口前设置环状管道的系统,每组供水泵的出水管不应少于2根。供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制阀;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和直径不小于65mm的试水阀。必要时,应采取控制供水泵出口压力的措施。
10.3.1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10.3.3 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止回阀,并应与报警阀入口前管道连接;
2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的系统,管径不应小于80mm,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小于100mm。
10.4.1 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L/s计算。
10.4.2 当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的流量和压力要求时,应采取增压措施。
11.0.1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的喷头动作后,应由压力开关直接连锁自动启动供水泵。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及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在火灾报警系统报警后,立即自动向配水管道供水。
11.0.2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同时具备下列三种启动供水泵和开启雨淋阀的控制方式:
1 自动控制;
2 消防控制室(盘)手动远控;
3 水泵房现场应急操作。
11.0.3 雨淋阀的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电动、液(水)动或气动。
当雨淋阀采用充液(水)传动管自动控制时,闭式喷头与雨淋阀之间的高程差,应根据雨淋阀的性能确定。
11.0.4 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应在启动供水泵的同时开启。
11.0.5 消防控制室(盘)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水泵、消防水池及水箱水位、有压气体管道气压,以及电源和备用动力等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的反馈信号,并应能控制水泵、电磁阀、电动阀等的操作。
5.5 消防水泵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局部修订)
8.8.3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7.5.3 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7.5.4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
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