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和容积率以及产权问题(延伸问题的讨论)
看了一些建筑规范,说地下室一般不计算为建筑面积,那么就不算做容积率,那么从产权角度来讲,是不是也没有产权呢,但现实当中有很多地下室是有产权的,而且可以销售,我到是听说一般在竣工后开发商交纳一定的罚款就可以办理产权.这样开发商就偷出了很多面积,响应也获得了比较大的收益.如果这个问题再延伸,地下停车位又是怎么规划的,其面积是否也算做建筑面积,同时也影响容积率呢,或者从规范角度,地下停车位应该有什么样的规范?
从物权法的角度如何解释这个问题?
请大家能够帮忙讨论一下,给个结果. 容积率,是指建筑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与建筑区用地面积的比值。
单从容积率的概念上说,地下室是不计入容积率的,常把它称为地上容积率,因此地下室面积不影响容积率。
但地下室面积是计入总面积的。即该地块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
地下车位是该地块应该满足使用而规划建设的,当地面满足不了,就要布置在地下。
经过规划审批后的地下室,应该办理预收证,是有产权的。
物权法界定产权归属问题,有相应的条文,前提是预售合同怎么约定的。 谢谢斑竹的回答,不过还有个问题,按照上述讲的,地下室不计算在容积率内,但如果有产权必须是经过当地规划局审批同意后,可以办理产证.但这个一般都是只地下,也就是在标高为+0.00的之下了,如果是半地下室,那这个情况又怎么规定呢,他的面积会在容积率的计算范围内吗?谢谢! 我也想了解这个问题,求斑竹赐教 做地下室的前提是要满足人防要求,这是根本,其次才是车位。人防地下室的面积强制规定是必须在总建筑面积的10%以上,比如,总建筑面积为3万平米,而人防必须在3千平米以上,少于这个面积防空办的验收就过不了,接着是车位,比如规划局对车位的配套要求是1:0.5,也就是一套住宅要配半个车位,这也是强制性的。2L已经说了,地面上满足就把地下室做大,以满足车位配套需要,你所说的有产权的这一部分是除去人防地下室和控规要求的车库以及配电房等为整栋楼服务的公共配套用房后开发商多盖的面积,这一部分面积能办产权就办,办不了就卖使用权,这种做法很常见,而地下室是不计入容积率的,但是容积率的计算范畴各个地方也都有一些小区别。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