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kxzy 发表于 2007-11-19 10:20

开发商要取得预售证所需要准备哪些详细的材料啊

开发商要取得预售证所需要准备哪些详细的材料啊,
一个专业建材市场,
房管局现在要指定我们项目的物管用房,
位置在各个出入口的门面房位置
不这样定就不给发预售证
请问房管局这样操作算不算违规,还是国家有政策规定呀?

dongwenbo2006 发表于 2007-11-19 10:49

到底要问什么啊?

lf0991 发表于 2007-11-19 12:07

房管局这样操作违规

新疆喜博旺 发表于 2007-11-19 12:13

开发商要取得预售证所需要准备哪些详细的材料啊
是之前还是之后啊?

litaoran 发表于 2007-11-19 13:42

问房管局啊

他要什么,你给什么

litaoran 发表于 2007-11-19 13:42

我也在做建材市场

litaoran 发表于 2007-11-19 13:42

你怎么联系

QQ16165666
13777779487

scauhongbin 发表于 2007-11-19 13:54

看你们是不是规划出了问题,一般具备有5证中的前4证,国土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就没什么问题了吧。

每个地方的规定不太一样。

新疆喜博旺 发表于 2007-11-19 13:59

ha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需上报的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总公司,分公司]。
2、        资质等级证书。
3、        企业章程。
4、        企业在册有职称人员名单。[附:个人资格证书]。
5、        建设用地批准。[规划用地许可证]。
6、        税务登记证。
7、        组织机构代码证。[总公司,分公司]。
8、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        施工许可证。
11、        土地出让合同。
12、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13、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4、        房产测绘合同。
15、        中标通知书。
16、        项目立项批复[包括项目批复,计划批复,土地取得批复,商业用房批复及合作意向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17、        合作开发建设协议。
18、        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19、        工程施工计划。
20、        商品房预售申请登记表。[房产局]。
21、        商品房预售审批表。
22、        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23、        商品房预售方案。[附:1、商品房的位置,2、装修标准,3、竣工交付日期,4、预售总面积,5、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
24、        拆迁补偿协议书。
25、        拆迁许可证[房产科]。

新疆喜博旺 发表于 2007-11-19 14:12

是这些吗?

kkxzy 发表于 2007-11-19 18:52

苏建房(2006)371号
    各市房管局、规划局、建设局(委):
    经省人大法工委明确答复,现就执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开发建设单位执行交付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规定的适用问题。
    1、省条例施行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项目,交付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标准不适用省条例的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效力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省条例施行前已完成统一规划建设,并竣工交付使用的项目,不适用省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应按当时的规定建设并验收交付使用。
    2、在省条例施行前规划建设或开始建设,省条例施行后竣工交付的项目,应区别处理:
省条例施行前已建项目部分作为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按当时的规定建设并验收交付使用。已建部分和省条例施行后建设部分作为一个整体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面积不足省条例规定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后期建设时,经规划调整,进行补建和验收交付使用。
    项目后期建设已不能补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调配相应的房屋补足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无法调配或调配不足的,应对业主作专项补偿,供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决定用于承租或购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补偿标准参照房屋销售时的价格,结合建造标准确定。
    3、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交付使用期计算,以竣工验收合格,交接验收为准。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以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交接验收为准;未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以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委员会交接验收为准。
    二、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建造标准、产权登记、使用等问题。
    1、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设计要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总面积按规划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计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从其规定。规划核准的图纸上应标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面积;设计单位应在图纸上注明设计的实际面积。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应设置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住宅小区主出入口附近,方便业主使用的地方,不得设置在地下;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
  2、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造的基本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内墙应刷涂料,顶棚吊顶或刷涂料,地面铺瓷砖,卫生间墙地面铺贴瓷砖,安装卫生洁具,具有上下水、供电等正常使用功能;住宅小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网络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不得将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棚、车库、人防工程、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计入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面积。
     3、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产权申请、测量、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
    房产部门应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确权登记,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内,并在房地产平面图相应的位置上标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字样,房屋权属登记产权人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
     4、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交接验收。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进行交接验收。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交接验收;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委员会进行交接验收,业主委员会应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持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交接验收清单和公告,到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备案予以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或按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向选聘的新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交接验收。原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对房屋内的装修或设施、设备进行拆改。
  5、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用途和维护。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业主大会的同意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合同约定负责维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负责维护。
  6、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监督管理。规划、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登记、移交和使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江苏省建设厅
    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

cps8620 发表于 2008-11-2 12:52

那是规划的事情 房管局里管的宽了

王浩 发表于 2008-11-14 18:10

各地的情况略有不同。9楼的罗列的比较完整,房管局的操作是违规的。

小城大事 发表于 2009-1-8 16:51

房屋的使用用途,是按照规划报批的批件认定,房管局不能指定房屋的使用性质!!

E族政委 发表于 2009-1-13 12:00

按照我的理解,是房管局的领导想和你们仔细“谈谈”

flylying 发表于 2009-1-13 16:38

指定地点是不对的,即使要指定也是规划。
但是你的比例不能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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