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中国十大悲情语录
网上有一篇题为《2004年中国十大悲情语录!》的文章,我用goole搜索出相关文章及其讨论12900条,百度搜索出22600条。可见这篇文章广有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折射了中国的社会实际。当前我国正在提倡“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建构“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正视这些社会现象,并作出有力的学术诊断和政策回应是必要的。第一则反映了工资拖欠问题,深一点说,反映了对民工的人格歧视。更深一点说,反映了社会“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歧视。工资拖欠问题是中国普遍的一种社会现象,在一些中小城市和社会低层尤为普遍。曾经在贫困地区、甚至一些非贫困地区出现过教师和基层工作人员工资拖欠现象,后来国家采取了较为有力的矫正措施。对民工的工资拖欠则是“顽疾”,深刻反映了对民工的人格歧视,也反映了民工生存处境的艰难。政府应该在两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一方面建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允许有区别地由地方根据不同地区的消费水平提出方案,土地经营问题可以纳入此方案加以考虑。工资拖欠问题应该纳入立法议程,视拖欠时间长短和拖欠数量多少进行司法裁量。另一方面,通过一定的举措,扩大城乡流动的管道,进一步消除城乡差别,逐步改变市民对农民根深蒂固的歧视。
第二则,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学生的个人问题,实际上反映的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教育期待,更深层次反映的是一种“以人为工具”而不是“人尽其才”的社会风气。今天暑假,我家乡也发生了一个高考落榜的女生在家长的责骂之下服毒自杀的惨剧。过去,我国的教育理念实际上是“以人为具”,而不是“以人为本”,人只是“社会机器”的“螺丝钉”,是成“材”,而非成“才”。这样,高考成了“千军万马过独木桥”,考取“名牌大学”成“高材生”或“高财生”成为社会的“时尚”。最近一段时间,素质教育提得很响,但遗憾的是落不到实处,这固然与社会上的“学历崇拜”有关,也与我国的教育资源还处在稀缺状态有关。另外“学而优则仕”的教育传统理念引导学生把择业目光放在政府事业机关和国企,不屑于去民营企业或自主创业,也不屑于去基层。这一切加强了对“名牌大学”的崇拜,为此付出任何代价也不计。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加德纳的“多元智能理论”在中国有一定影响,但目前还改变不了我国“非素质教育”和“以人为具”的现状。
第三则看上去反映的是警察的劣迹,即为了“圈钱”不择手段,而更深层次反映的是市场经济对权力的腐蚀,并由此造成政府机关办事理念的畸变。据我的一些公务员朋友说,他们所在的地方,政府的每一个部门都被下达了“招商引资”的任务,公检法系统也不例外。另外,在很多工作单位,包括政府部门,职员的薪水往往直接与该单位的“创收”挂钩。几乎每个单位都有自己的“小金库”。更何况,很多工作人员受不住金钱的诱惑,绞尽脑汁利用职权去“圈钱”就不奇怪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定位问题曾经引起了经济学家无休止的争论,其实,政府既在市场经济之中,也在市场经济之外。说它在市场经济之中,是因为政府要为市场经济制定规范,而且政府的经济行为必须按市场法则办事。说它在市场经济之外,是因为政府不能让整个社会都受市场经济的牵引,而始终保持对市场的距离,尤其是权力不能为市场“异化”,变成个人或小集团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
第四则表明的是联防的横暴,其实仍然是对民工的人格歧视。联防的横暴在全国早就有过很多“案例”,这固然与“联防”的“法律”素质有关,进言之,“联防”的存在就是一个值得思索的“法律问题”。这里既有“保甲制度”的历史文化传统,也反映了我国法律人才紧缺和普法并没有收到实效的实况,还有行政权力独大下的泛政治主义思想对“联防”们的影响。
第五则看上去是警方在严厉执法,其实是违法,而且还有对人权的肆意践踏。“以人为本”、“尊重生命”、“保障人权”本该是法律的基本理念,也是司法的基本准则。越权执法、草菅人命是司法之大忌。马卫花贩毒应该依法处死,但已有身孕,法律尊重其作为“母亲”的权力,即不得连同腹内的无辜婴儿也执行死刑,因而法律规定有身孕者不得执行死刑。警方因为怀疑马卫花故意怀孕避死,强行人工流产。这是什么逻辑?难道“思想犯罪”又成为一种司法依据。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转型就是注重事实上的犯罪行为,而不再追究其思想上的责任。当然,犯罪心理学研究是另一回事,那是对犯罪防范和罪犯改造的一种策略指导。
第六则、第七则、第八则、第九则反映的都是社会保障问题。社会保障问题是当下中国的一个极其敏感的话题,也是关系到我国社会根本走向的一个问题。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问题,是维持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大事情。很多国家现代化运动的断裂和倒退、恐怖主义、原教旨主义和反现代主义思潮和行为的出现都与此相关。社会保障网的编织是启动现代化,尤其是加速现代化和深度推进现代化的经济平台。现代化首先是“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发展”。而不仅仅是所谓“GDP”增长。有“增长”无“发展”并不是现代化。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认为“发展可以看做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所谓的“真实自由”是一种实质的意义上的自由,即享有人们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具体来说,“实质自由”包括免受困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之类——基本的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等的自由。“自由”不仅仅包括基本的经济生活的物质保障权利(如失业者有得到救济的权利,收入在最低标准线以下者有得到补助的权利等),也不仅仅扩大到基本的意见表达和政治参与权利,更扩及到基本的教育文化权利(每个孩子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等)。森激烈批评狭隘的发展观,即认为“发展”就是国民生产总值(GNP)增长、或个人收入提高、或工业化、或技术进步、或社会现代化等等的观点。森并不否认国民生产总值或个人收入提高对发展的价值,但他否认仅仅把国民生产总值增长或个人收入提高作为发展的唯一目标、根本目标、主要目标或终极目标。他强调:尽管就整体而言,当代世界达到了前所未有的丰裕,但他还远远没有为为数众多——也许甚至是大多数——的人们提供初步的自由。“消除经济贫困”既是实质自由又是实质发展的基本构成,因为经济贫困剥夺了人们免受饥饿、获得足够营养、得到对可治疾病的治疗、拥有适当的衣服和卫生设备等自由。同时,缺乏公共和社会关怀设施,诸如防疫计划、对医疗保健或教育设施的组织安排、有效地维持地区和平和秩序的机构,也会导致人们的不自由。从规范性分析的角度来看,一个社会成功与否,主要应根据该社会成员享有的“实质性自由”来评介。扩展自由(即“人的全面发展”)是发展的首要目的,也是发展的主要手段。
第十则是矿难现象,但折射了矿工生产条件的恶劣和矿主市场经济下的惟利是图。近年来有关矿难现象的报道不绝于耳,震惊最高层的特大矿难也时有所闻。为什么会如此?有人归之为“设备老化”,有人归之为“违章操作”,都是掩饰或回避实质问题的托词。其实是“以人为本”的理念的“缺位”。市场经济并不是“以利为本”理念必须主宰一切经济生活,甚至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思想生活。市场社会也并不就是泛市场主义侵蚀和渗透到了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市场经济和市场社会总是市场主导经济运行和社会运转。但无疑存在对市场的制约力量,如政府、社会组织、人的经济理性之外的生活理性、政治理性等。正是这些制约市场的力量保证了市场的良性运行,而不是为它自己所“撕裂”。没有市场之外的东西,市场一天也不能运行。一个“好”的市场经济,或者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具有“以人为本”的“市场理念”,既以市场引导经济生活,也进一步规范市场,使之符合“人的实质需求”,更进一步关注人的尊严与价值,建设一个充满“人性化”的“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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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中国社会越来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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