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贴]保安外出帮业主推车被杀害 被认定算工伤
对于以下案例,欢迎各位发表看法!暂住居民假借推车为名,将女保安骗出小区将其抢劫杀害,其是否属于工伤争议很大:一种说法是在小区外发生的事情不该算工伤,另一种说法是为小区业主服务应算工伤。市一中院最终认定女保安是工伤而亡。昨日,女保安的父亲余世德老汉告诉记者,已向女儿所在的物业公司提出10万余元的索赔,8月6日将在渝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审理。
帮忙推车被劫杀
余老汉是贵州人。“要不是那场劫难,女儿可能已经谈婚论嫁了。”余老汉说起女儿就老泪纵横。
余老汉的女儿余代丽是重庆市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德物业公司)招聘的女保安,之后,被派驻到渝北区康居皓月小区当保安。2005年10月24日凌晨3时许,余代丽正在值班,小区暂住居民毛翎以请求帮助为其推车为由,将余代丽骗至小区附近,实施抢劫并将其杀害。之后,毛翎被警方抓获归案,市一中院判处毛翎死刑。
工伤认定几起落
2006年5月,余老汉向渝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渝北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该局受理后,认定余代丽的死亡性质不属于因工死亡。余老汉很是不解,“如果女儿不能算工伤,那是不是有小区业主提出帮忙的要求,因为超出了保安的职责,保安可以不为所动呢?”
余老汉不服认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撤销了渝北区劳动局的认定,并责令该局重新认定。2006年8月,渝北区劳动局认定余代丽的死亡性质属于因工死亡。
这一下,康德物业公司又不服了,向渝北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渝北区政府维持了渝北区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认定属工伤
康德物业公司不服,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渝北区法院认为,余代丽应小区业主毛翎的要求为其推车,服务属工作职责,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罪犯的不法侵害而死亡,死亡地点虽超出小区范围,但该地点是随其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的变化,是其工作地点的拓展和延伸,仍应认定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死亡。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渝北区劳动局的工伤认定。
康德物业公司向市一中院上诉称,余代丽的死亡地点不在工作场所内,也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所致,余代丽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认定工伤的条件。
今年5月15日,市一中院驳回了康德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老父索赔10万元
“法院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这让地下的女儿可以安心了。”余老汉说起为什么要打这几场官司时,说得最多的是要给女儿一个名份。“人都不在了,还有人说是在帮私忙,确实有些说不过。”余老汉不无激动地说。
有了一个明确的结果后,余老汉向渝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向康德物业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等10万余元。“女儿都不在了,女儿的名份也要回来了,自己也心满意足了。”回想马拉松式的诉讼,让一个山村来的余老汉感慨万千。
更感慨万千的是余老汉的代理律师张忠均,案发后,他一直在为余老汉代理,“不为别的,就冲余老汉的这份执著,我也应该帮一把。”
[[i] 本帖最后由 seaman0516 于 2009-11-13 09:51 编辑 [/i]] 为富不仁啊
好样的
属于自己的东西就应该尽全力去争取 1、本案“因工死亡”的性质认定是完全正确的。2、各项赔偿金仅10万余元,似乎尚未依照标准提够。
3、康德物业在赔偿之后,可以代而向杀人犯(或其财产管理人、遗产继承人)提起追偿,前提是:杀人犯尚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且康德物业必须以有判令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司法裁判文书为依据。因此,康德物业走司法途径以确定赔偿责任的做法也无可厚非。
4、物管公司应当全员参加社保,至少应当首先参加社保中的工伤保险,分转风险。 这不用讨论吧 肯定是工伤啊。 杀人的人也太那个,,你抢个正上班的保安能抢多少钱啊。。还杀人。。唉 值得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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