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子 发表于 2007-4-12 13:05

『热力讨论区』物权法之你我见——精彩加分

[size=6][font=黑体]    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3月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后,3月16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至此,经过七次审议的《物权法》最终尘埃落定。
   作为影响最大的地产行业,应该怎样认识,怎样应对,怎样使用?特开此专题,望各位策友热力探讨!
   精彩语录,将获得论坛奖励,并视情况,全坛推广!


什么是物权?
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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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黑体]投票专区

1、本次物权法审议,您最关心哪些涉房问题?[url]http://www.swotbbs.com/thread-41337-1-1.html[/url]

2、作为业主,你认为物权法出台后?[url]http://www.swotbbs.com/thread-41339-1-1.html[/url]

3、对于物权法中涉及业主与物业之间关系?[url]http://www.swotbbs.com/thread-41340-1-1.html[/url][/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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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子 发表于 2007-4-12 13:19

解读一:物权法威力胜过国六条 商业用房年限成最大玄机

在两会上物权法的表决之前,可以感觉到这样几个调子:物权法的制定不违背宪法;物权法7易其稿,使征求意见最多的提案;存在争议是正常的,但最终需立法;中央希望此次物权法通过。

  物权法对中国房地产的影响,不妨从以下方面来进行解读。

  对住宅如何影响?

  显然,对已购房的消费者来讲,是重大的利好。其拥有的物业必然就有了真正意义上的产权。随之而来的是,未来出让的全产权的土地,因自身价值的提高,加之对城市旧居民住宅的保护,对农村耕地的强制性保留(中国的耕地的极限是18亿亩,而今实有耕地已仅为18.3亿亩),今后土地资源必然更加稀少,土地出让价格必然大幅飙升无疑。且未来政府需建设保障性出租房的投入,也需通过商品房土地售的收入来平衡,自然将推高商品房的价格。尤其占有稀缺性资源的高端住宅,其价值更将直线上升。

  未来能承受高价土地款的项目,也只有高档的豪宅,唯有如此,才能拉开同政府推出的出租房的距离,吸引有钱人花高价购买。甚至可以大胆预测,未来国六条所涉及的对商品房修建面积的控制,也将逐渐取消。因为唯有大户型的豪宅,才能销售起不菲的价格。随着物权法的通过,国六条作为阶段性的控制房价的措施,也就逐渐完成其使命而退出历史。

  商业用房年限成为最大玄机?

  此次物权法,最重要的是对住宅年限到期后的自动延期。而对商业用地,则未有涉及。

  其实商业用地的年限与住宅用地的年限,同样都是我国房地产发展以来的历史遗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共有制与不动产客观需要私法性质的法律给予保护的冲突中,一种过度性的安排。

  当中国百姓几乎倾其所有去购买一套住房的时候,潜意识中都是作为一个祖传家业性的不动产在购买。农耕文明的中华民族对住宅有着等同于家业的潜意识。当住宅年限到期,真如现有土地出让条约所约定的那样,购买者所购买的只是使用权,土地应收回再次出让,或者延期需重新交费等,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此次中央主导通过物权法,是将亲民思想落了实,让中国最大批的百姓成为了有产者,从而奠定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石。

  商业用地同样取得的是土地的使用权,由于之前与住宅是同样的性质,只是期限不同,因而存在将同住宅同样处理的假设。如今住宅已经“解放”了,而商业用地却未提及,就不得不让人感觉有将“不解放”的性质。生活常常就是这样的逻辑,两个同样的事物,当一个被肯定,另一个往往就带有被否定的的性质。既然商业未能同住宅同时获得“解放”,就说明中央对两者的认识有区别。

  商业同住宅相比,一不是普通百姓最根本的需求,二是更含有公共资产的性质,三是城市中含金量最高的资产,政府不急于界定其购买者的所有权,至少保留了对这种性质的产权的控制权。联想到中国已经明显的大产业国有化执政思想,国家整体上仍将保持共有制性质,商业用地的所有权是否会被视为最重要的国有资产而予以保留,出让的将始终是使用权,就变为需要思考的命题。

  明显的改变将会是,外国的投资基金是否依然会象以前的那样,出于人民币升值和赚取不动产增值的双重考虑,而大举购买中国的标志性商业物业,而不考虑购买的物业是否真正的拥有所有权?

  对目前一些商业性质的用地建成住宅进行销售的项目,是否将思考会遇到更大的障碍和难题?

梁子 发表于 2007-4-12 13:19

解读二:物权法获通过 中国民法典向诞生迈出关键一步

历经八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高票通过。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认为,这部法律的通过标志着,中国民法典向诞生迈出关键一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代表认为,中国距民法典仅剩“一步之遥”。这“一步”的关键,在于民法典的另一重要支撑法侵权责任法的出台。

  “侵权责任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王利明说。据他介绍,物权法明确了物的权属,侵权责任法则将明确权属受到侵害该怎么办。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安排的9件预备立法项目中就包括制定侵权责任法。据介绍,预备立法项目的立法要求比较迫切,实践中也有需要,起草单位正在抓紧起草和修改,待法律草案稿和立法时机比较成熟时再安排审议。

  王利明说,与物权法比较起来,侵权责任法的起草难度要小一些,且难点主要集中在技术层面。目前,无论从理论准备还是从实践积累来看,起草侵权责任法的条件都已非常成熟,这部法“我想会很快出台”。

  中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开始,期间经历过几起几落。《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中相关部分介绍了民法典最近一次起草工作启动的脉络:2002年2月2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在与一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谈话时表示:“起草民法典,把物权法的内容包括进去,争取提交本届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留给下届人大完成”。

  2002年12月23日,民法草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共1200多条、10余万字,分为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九编。其中,物权法是整个民法典的基础。由于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极其复杂,我国决定先完成主要支撑法的起草,再编纂民法典。随着物权法的出台,目前仅剩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三部分。

  吕忠梅介绍,人格权法主要涉及自然人的姓名权、健康权,以及企业的名声权等几个有限的权利,相对影响范围较小,涉及内容比较好列举,民法通则中也已有相关规定。人格权法是民法典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这部分的起草和出台应该比较容易。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现在已经有很多规定,主要涉及和已有法律衔接的问题,编纂民法典时将有关规定串起来列为附则就行。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王利明认为,该体系形成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制定完善的民法典。

  法律界认为民法是社会的稳定器、公民权利的“保护神”。在现代社会,民法与刑法、行政法并列成为最重要的三大基本法。

  吕忠梅指出,尽管当前离民法典只有“一步之遥”,要在2010年完成民法典编纂任务还是“异常艰巨”。因为民法典的编纂不仅是把各法串起来,还要把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中遗留的问题解决掉,就像以前担保法中的一些问题,在物权法中得到了改善。

  “现在出台民法典的客观条件已非常成熟。判断条件是否成熟,首先要看社会基本经济制度是否定型;其次看人们的利益冲突是否达到了必须通过一部法来解决;再次看是否有足够的理论准备。这三点我们都已具备。只是要把条件转化为现实,还有工作要做。”吕忠梅指出。吕忠梅认为,“一步之遥”有多远取决于各方面努力的程度,也许会很快。现在世界上著名的民法典至少经过十几年的编纂。“我们已经做了几十年的工作,工作从来没有停止过。如果民法典能在2010年通过,那是我梦寐以求的。”吕忠梅说。

梁子 发表于 2007-4-12 13:20

解读三:大涨迎接物权法 四类地产股机会多

在经历前日的短暂调整后,昨日沪深两市股指再度出现强劲上扬,盘中个股活跃程度不减,两市下跌家数合计仅200余家,普涨格局明显。而板块来看,表现最为抢眼的非地产股莫属,整体涨幅达4.13%,稳居涨幅榜首位。个股方面,万通先锋、保利地产、新黄埔、上实发展等个股涨停,华侨城A上涨8.37%,万科A也涨了6.31%。

  业内人士指出,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将表决物权法草案,市场将此理解为对地产行业的利好,推动了地产股昨日强劲“独立行情”的展开。但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关于央行是否加息的讨论甚嚣尘上,物业税的开征亦是几成定局,调整预期渐行渐近,地产股表现的持续性令人担忧,加之大盘趋势未明,操作上,投资者尚需谨慎,莫盲目追高。

  物权法对行业影响深远

  兴业证券指出,物权法是“确立人之恒产、树立人之恒心”的法律,其出台将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具备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其中的一些条款,对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权力,进行了相当程度的约束,这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有益的。

  同时,物权法的实施无疑会增加房地产购买人的信心。众所周知,我国房地产采用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两证合一的管理制度,而土地使用有明确的规定年限,即70年,不少购房者用尽乎一生的收入购房,但使用时间却有限,物权法明确地规定了产权属性,购房者担心的问题将会不再存在。此外,关于房地产购买中的一些细节问题也将有明确的法律表述。

  关注四类地产股反弹机会

  武汉新兰德认为,把握房地产短线反弹机会,可主要关注以下四类地产股:一、在经过繁华中的躁动后,市场对借壳的地产企业将会作出质地判断,拥有强大实力的地产企业将会再度受到关注和挖掘,如中粮地产、ST幸福等;二、物业租赁在人民币升值的预期下,不仅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稳定的现金收入,还将在新会计法下给公司带来较大的重估溢价空间,如招商地产、张江高科等;三、宏观调控下国家对土地实施了更加有效的管理,使土地市场价格水涨船高,土地储备成了很多公司应对竞争的有利武器,保利地产、华发股份、亿城股份等具有较多土地储备的公司值得关注;四、投资性地产上市公司也孕育着一定的机会,如新世界、杭州解百等。

  有调整预期勿盲目追高

  业内人士提醒,近期盘面,个股普涨格局明显,但交投并未有效放大、大盘蓝筹冲高回落尚未走稳,反映出机构的态度依然谨慎。在多空因素交织的市场,大盘方向尚未明确,操作上仍需谨慎。就地产股而言,调整预期渐行渐近,此次上涨当为短线反弹性质,可持续性不强,投资者莫盲目追高。

梁子 发表于 2007-4-12 13:21

解读四:解读物权法:物权法明确保护“阳光权”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确规定,为公民维护“阳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加之一些城市在对新建住宅楼规划审批环节中存在漏洞,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私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基于“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法律专家称,所谓相邻关系,简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据民法专家王利明介绍,物权法明确了物的权属,侵权责任法则将明确权属受到侵害该怎么办。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安排的9件预备立法项目中就包括制定侵权责任法。

梁子 发表于 2007-4-12 13:22

解读五:物权法草案解读:房屋用地满70年后自动续期

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有财产 由国务院行使所有权

  物权法草案对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

  物权法草案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关于对国有财产的保护问题。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物权法草案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从五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集体财产 禁止个人侵占私分

  物权法草案对城镇集体财产从物权的角度作了原则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这符合当前实际情况,也为今后深化改革留下空间。

  私有财产 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提高,私有财产日益增加。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既是宪法的规定和党的主张,也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和迫切要求。物权法草案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

  物权法草案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出发,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等公用设施和绿地等公用场所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70年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我们的房子怎么办?有人说,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只给房主一点补偿金。许多百姓为70年后自己住宅的命运焦虑不已。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为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百姓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

  物权法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征收补偿 安排社会保障费用

  关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问题,物权法草案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

梁子 发表于 2007-4-12 13:23

解读六:物权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须业主共同决定

短短十几年间,物业服务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成为覆盖面广,对群众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行业,而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 之间的纠纷也逐渐多了起来。

  对此,物权法对成立业主大会依法共同维权作出规定。物权法明确,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物权法同时明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是,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时,物权法亦明确规定:“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梁子 发表于 2007-4-12 13:23

解读七:物权法规定:小区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对此,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介绍,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绿地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王胜明说,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主要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等问题。

  对于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车,并收取相关费用的现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指出,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尹田说,如果有车的业主无偿占据了小区的公共道路,则损害了无车业主的利益,因此只有让全体业主共同分享停车利益,天平才能得到平衡。

  而针对实际生活中由于开发商和业主信息不对称,许多开发商利用“协商”机制在格式合同中变相决定车位归自己所有的情况,有职业律师指出,可以通过具体的地方条例来补充完善物权法的规定。

  例如杭州市出台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就规定,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不得擅自租售用于谋利,否则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梁子 发表于 2007-4-12 13:24

解读八:物权法提出不动产将统一登记 房产办证有望变易

房产证难办,是现在许多购房者共同面对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办理房产证,需要面对十分繁琐的手续,需要跑国土、房管等多个部门,办理中途往往还要补充各种资料。

  针对房屋产权登记这样的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不动产登记,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专家指出,不动产登记是建立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物权公示这一物权法的重要原则,在不动产领域就需要依靠登记制度来保障。物权法草案经多次审议、反复修改,最终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据了解,目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转让和抵押的登记机构有十几个部门,既导致了重复登记、资料分散、资源浪费、当事人负担增加等问题,又不利于登记制度的健全。

  有鉴于此,在审议物权法草案时,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明确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尽量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采纳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相应修改。

  同时草案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此外,草案还根据权责平衡的原则,明确了登记机构的义务:“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登记费用问题也是群众关心的话题。为此草案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有关人士表示,这将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登记中的收费行为,防止通过登记收费搞“创收”。

梁子 发表于 2007-4-12 13:25

解读九:物权法10大民生热点解析:买房应办理物权登记

不登记,房子不算真正属于你

  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

  解析:登记始终是与物权的设立和变动联系在一起的。不动产的登记,就是要把不动产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登记在登记簿上。比如买房,就要到房屋登记机构登记,这就意味着这套房子属于你了。一旦其他人也要购买这套房屋,一看不动产登记簿就知道这套房子已经有了主人,不能再买卖了。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而开发商又把这套房卖给别人,并且房屋的产权已经登记在别人名下。这时,尽管你与开发商的这份合同是有效的,你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但是你对于那套房子就不能再拥有产权了。

  异议登记15天内不起诉,失效

  法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解析:比如,小王与恋人小李决定共同购房,可是后来发现登记时只登记了小李一个人的名字。这时,小王就可以要求登记机关更正。如果小李不同意更正,小王就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但是特别要注意的是,一旦进行异议登记,15天内一定要起诉,否则就失效了。同样,如果小李觉得小王的异议登记是不对的,给他造成了损失,也可以要求小王赔偿。

  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二主”

  法律规定: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解析:预告登记可以保证登记人的优先购买权,也可以有效抑制房屋买卖中“一女二嫁”的欺诈现象。此前发生不少类似案例,购房者与卖房人签订买卖合同,支付了部分房款后,等待产证下达。期间,卖房人又把房子转卖给了别人,并给别人办出了产证,结果就造成了两位购房者抢房,并和房产公司打起了连环官司。

  今后,购房者在和卖房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就可以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在付完房款后,再进行产权登记。这样就可以避免“一女二嫁”了。要注意的是,从可以办理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要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就失效了。

  登记机构出错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解析:生活中,经常发生登记错误的情形。这时,登记机关应否承担责任,是一个极富争议的问题。这次通过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种情况下登记机关承担责任的条件,仍然可能会存在争议。

  例如,登记错误并非由于登记机关的过错造成,或者说,登记人提供的虚假材料,登记机关尽管非常谨慎也无法查明,这时,登记机关是否仍应承担责任,可能会有争议。这是因为,我国民法确立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般都要求当事人具有过错。如果不区分任何情况,都要求登记机关对任何错误都一概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关的责任就会过重。这样会造成登记机关加大审查范围,加重登记成本,也会使登记机关延长审查时间,影响登记的效率。

  不动产登记费用按件收取

  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解析: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费收取方式是按件收取。

  拆迁、征地应当给予足额补偿

  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解析:拆迁、征地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此次明确规定此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而相应的补偿标准也明确,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且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同时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国家抢险救灾可以征用房屋

  法律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解析:面对紧急需要,集体和个人都有义务提供便利。但同时也明确,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如果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

  法律规定:住宅建筑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解析: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如何处理是许多住宅所有权人的一块心病。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住宅的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如何处理并不明确。此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后自动续期。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住宅所有权人的担忧。

  财产被毁损,可要求恢复原状

  法律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解析:物权请求权是专门针对物权的法律救济措施,是对物权的特殊保护办法。比如公交车冲到路边民宅内,撞坏了民宅,那就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可以要求赔偿。

  邻居枯枝欲坠砸车,车主可砍

  法律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解析:这针对的是某种“危险状态”。比如一棵大树的枯枝伸到邻居的院子上面,摇摇欲坠,下面正好停放着邻居的车,邻居就担心枯枝掉下来砸坏爱车,这时就可以要求消除危险,让大树的主人把枯枝砍掉,或者自己雇人把枯枝砍掉,由树的主人或管理人承担费用。

  物权保护还可以用仲裁解决

  法律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解析:增加了仲裁这一解决途径。

  买受人善意取得财产可不归还

  法律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就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解析:这次物权法特别值得引起重视的是,明确了不动产也同样适用善意取得。实践中,不少人都会把房屋、股权等登记在他人名下。在确立善意取得制度后,这种做法风险极大,因为有了善意取得制度,一旦登记的权利人将房屋出售他人,实际权利人就不能要求他人返还房屋了。很多国家都是规定动产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我国物权法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我国房地产交易活跃,登记制度不完善,登记权利人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很容易使交易对方发生判断失误。如果没有善意取得制度,极易导致房屋买受人丧失权利。

  比如,夫妻共同买房,但是产证是丈夫的名字,丈夫瞒着妻子把房子卖给了别人。别人如果确实不知道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支付了合理的房款,就可认为是善意取得。那就可以不必归还该套房屋。至于他们夫妻之间的财产争议,只能由他们自行解决了。

  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解析:草案此前规定,拾得遗失物起20日内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但可能考虑到实际情况,觉得过于严格,把时间限期去除了。

  拿回失物,悬赏承诺应当兑现

  法律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解析:明确了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可以收取遗失物的保管等必要费用。我们经常能看到有人悬赏寻找遗失物。这种情况下,明确应当按照其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

  邻居维修管道要提供方便

  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解析:此前因为修房子、通管道等问题,引发邻居之间纠纷很多,此次明确规定,如果邻居必须要通行,或者通管道等,必须要提供必要的便利。比如楼下邻居发现家中管道堵了,问题可能出在楼上,那楼上邻居就要提供便利,让楼下居民进行管道的检查。

  采光权、通风权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解析:将阳光权、通风权、采光权等写入物权法,是将公民权利进一步细化。此前有过很多类似案例。例如,两幢房子之间间距狭窄,前幢大楼在屋顶树起大广告牌,影响到了另一幢房子的阳光照射。这时,居民可到法院诉讼,要求前幢大楼拆除广告牌等。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建筑物确实妨碍了相邻建筑物的这几项权利,就可以要求合法维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仍未放开

  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解析: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物权法坚持了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国家目前的政策。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这一点与城市居民是不同的。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

  三人合伙买车,两人同意即可转卖

  法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析: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共同共有没有明确的份额,多数存在夫妻等家庭关系中,对于共同共有的处分,就要求全体权利人都同意,而此次规定,按份共有的话,如果要处分,只要2/3以上的权利人同意就可以了。

  如三兄弟合买一辆出租车,每人出资1/3,老三开车出了事故后,哥哥们打算把车子转租给别人开,但老三不同意。按照以前,这种情况就不能转租了,但现在只要两个哥哥都同意,车子就可以转租。这一规定,可以适用于按份共有的其他财产。

  分割共同财产,损失风险可分摊

  法律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解析:没有共有物权收益、处分的表决权制度,很容易造成共有物的处分、修缮都相互扯皮,造成了废置、浪费的情况。如对一幅画分割,不可能一撕两半,只能一方得画,另一方得钱,或者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的钱按照比例分割。

  一旦有人分割后拿到的物品是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比如三家企业共同买了一块地,分割为三块后,其中一块地在打算建造房屋时,发现地下有一个废弃的防空洞,那就要花钱填补这个洞,而这笔费用是可以要求其他两家企业一起分摊的。

  抵押车辆借钱,约定拿车抵债不合法

  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解析:约定债务未履行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在法律上叫作流质抵押条款。这种条款是被禁止的。

  这是因为债务人在急需用钱时往往病急乱投医,为了应急,什么条件都不得不答应,实属饮鸩止渴。流质抵押条款在生活中较为常见,极易导致不公平。所以,法律予以了禁止。比如,有人为了应急需向朋友借钱,朋友提出如果一个月后不还钱就可以把他的车子拿走。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公益学校、医院等6类财产不得抵押

  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6类财产不得抵押。

  解析:此外,不得抵押的还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也不可以抵押。

  法律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解析:生活中,不时会发生邻居妨害房屋使用的行为,比如隔壁邻居装修时,把房子的墙砸出了洞。如果你只是房屋的承租人,而非房屋的主人,这时你能否起诉要求邻居停止这种侵害行为呢?不少人认为不能,但按照上述规定,你同样可以起诉。这是因为物权法不仅保护房东,也同样保护作为房屋占有人的房客。但要提醒,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占有制度在民法中极其重要,对于维护社会生活的安宁、和平与秩序,保护民事权利,促进交易安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bingya 发表于 2007-4-14 10:17

好长。。。。。。。。。。。

pengyiran 发表于 2007-4-16 18:58

:handshake 辛苦楼主分析了,,,受益中

xsyz06 发表于 2007-4-16 19:11

先学习.

單純dě僾 发表于 2007-4-16 21:41

印象深刻的还是土地问题,以及其引发的建筑问题。

共和国土地公有,采取的是“租赁制”,租期50年或者70年后怎么办?续租,但遇到新的规划又怎么办?

而且,值得关注的是,很多古人建造的房子,历经千年风雨,现今仍然使用。再看看,我们前几年建的房子,甚至一些80、90年代建的房子,多少成危房了?难道现代钢筋混泥土技术就不如先人。那土地问题打破50年、70年的大框框以后,房子的质量又如何跟上?
深思……

梁子 发表于 2007-4-17 09:04

楼上之忧,国人之忧也.

中国的住宅平均使用年限只有30年不到,而欧洲国家向英国平均使用年限达到上百年,美国也有80年.
中国的GDP有多少是因为重复建设拉动的?
深思,深思.

nike502 发表于 2007-4-30 16:24

学习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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