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 发表于 2005-9-29 10:29

商家没有最终解释权(转)

商家没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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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店家在搞促销做广告时都有这样一句话:“本商场拥有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其实,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是无效的,其本质上是一种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也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它们在误导消费者盲目消费的时候,往往只约定消费者的义务,却把回旋的余地留给自己。再者,依照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立法精神,当事人之间对事先约定产生歧义时,应由仲裁机关或审判机关按照合同内容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商家不可能具有这一法定职权。(摘自《南方都市报》)

  

影子 发表于 2005-9-29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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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最终解释权”的意义  
    全国首个“商场促销行规”近日在北京出台了。这个新规最引人关注的是,明确禁止了所谓的“商家最终解释权”。

  一名普通的消费者恐怕都遭遇过这样的无奈:说得天花乱坠的广告,在好听的一大堆语词末梢都缀上了一句有关“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的尾巴。当你兴致勃勃地消费后,发现不对劲,刚想和商家较真论理时,一纸“最终解释权”却让你觉得很“无理”而无词。难怪有人忿忿地说,商家最厉害的杀手锏,莫过于“最终解释权”。

  商家之所以一致性地说这个“集体语言”,实在是因为“最终解释权”具有保护作用。拥有“解释权”可以避免一些始料不及的麻烦。殊不知,商家的麻烦是少了,消费者的麻烦却可能多起来。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这个“解释权”成了狡猾的“变色龙”。再精明的消费者即使挑出了销售缺陷或产品瑕疵,商家也都可以凭借不断变化的解释口径,甚至是弹性随意的理由来推挡。这样一来,就形成了游离商业大规则的一个“独立地带”,一切由商场说了算。它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商家扮演了“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双重角色。

  “最终解释权”完全是商家给自己设定的一项特权。自说自话的特权至少有两处不合法。一是侵损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为,一般来说,作为消费者你根本不知道这个最终解释权用来解释什么,也无从知道商家究竟会作如何解释。二是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比如当消费者是冲着某些优惠条件去买单时,结果优惠往往缩了水,甚至弄不好还可能陷入消费套子,买不是,不买也不是,进退两难却辩理无门。可见,叫停“最终解释权”这样的强势语言,在于维护商业的诚信。

  一个时期以来,各种版本的“霸王条款”成为众口抨击的靶子。既然顽固的“最终解释权”能够冰消瓦解,那么,只要是在商业活动中表现出不平等、不合理的条条杠杠,就迟早会有一天被“摆平”、被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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