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 发表于 2005-9-26 13:28

喧闹的长城(转)

2005年7月23日,长城上举办了一场大规模的狂欢派对,当时这里被改建成一个大型舞台,左右两边放置了两个大型荧光屏,1500多人随着震耳欲聋的音乐狂呼劲舞,饮酒作乐。住在山脚下的居民记得那次的活动整整闹了一夜,狂欢过后现场一片凌乱。长城在中国人心目中是神圣的象征,可现在这里的空气中却散发着一股股难闻的怪味儿。诸如此类亵渎长城的做法招致很多人的指责。


  社会上谴责的声音越来越多,可金山岭长城的问题还不止这些。据了解,类似7月23日一类的大型商业活动在这里已经举办了7个年头,规模越来越大,每次都要给长城留下一些不和谐的东西。比如在长城上的烧烤活动,烟火熏烤着古老的长城,还有篝火晚会和其他商业活动都使长城变得越来越热闹,甚至为了方便游人,景区内对长城进行了改造,在墙体上打孔,安灯架线。


  据说安装的灯墙长达1000多米,还开山爆破,修路架桥,修建了索道和滑索。一到旅游旺季,风景区内游人如织,生意兴隆。金山楼是金山岭长城的一绝,造型精美,可是为了方便游客乘坐缆车,它的敌楼被改建得面目全非。


  金山岭长城在河北省滦平县境内,建于明代,位于蜿蜒起伏的燕山山脉上。作为世界文化遗产,长城不仅禁受着岁月的侵蚀、过度的开发和改造,使斑驳的墙体更不堪重负,而对长城的任何破坏都为我国法律所不容。按规定,当地的文物部门对长城有着管理的职责。可在记者调查中却得到了一个令人吃惊的消息,滦平县以516万元的价格把它卖给一家公司。

  

  

  原滦平县长城管理处的职工说,8年前县里签订了合同,金山岭长城已经被县政府转让给了河北承德的一个叫光大的农业公司。据了解,光大公司是承德市财政局下属的企业。记者在金山岭长城呆了两天,始终没能和光大公司的负责人接触上。费了一番周折,记者终于拿到了一份转让经营权的合同。


  在合同上我们看到滦平县和光大公司签订了协议,由光大公司出资640万元取得了金山岭长城50年的经营管理权。新公司接手长城管理以后,这些年他们对长城是怎么管理的?据了解,金山岭长城自转让给光大公司后,无论是长城的改建和维修,还是所从事的商业活动,全部都是光大公司自己做主。


  原滦平县长城管理处的老职工们说,更让他们费解的是卖出的价格为什么会如此之低。按合同上的价格,他们还算了一笔帐,1997年也就是金山岭长城被转让的时候,虽然旅游业还没完全发展起来,但一年也能给滦平县上缴40万元的纯利,就算还按这个标准计算,50年就是2000万,而滦平县600多万就把金山岭长城的管理权转让出去了。


  在金山岭长城的转让合同上记者看到,当初签字的有两个人,一个是高福尊,当时的滦平县文化旅游局局长,但是他不愿接受记者的采访。还有一个人叫马占东,当时滦平县长城管理处的处长。由于他们俩人的签字,滦平县从此丧失了对金山岭长城的经营管理权。他们为什么要转让金山岭呢?面对记者,马占东解释说,那天他准备上班的时候,临时接到政府办公室和文化旅游局的通知,告诉他金山岭长城经县里研究已经转制了。

  

  

  马占东说,在当时县长的要求下,他很不情愿地在合同上签了自己的名字。马占东签完字后,他就被通知可以不用上班了,金山岭已有人接管理了。可是当地为什么要转让它呢?记者来到了滦平县,可是文物局和县政府没有接受我们的采访。记者最终没能采访到滦平县的有关人员。


  但让人想不通的是,即使滦平县长城管理处已经合并到光大公司,发挥不了作用。那它的上级文物部门,承德市文物局为什么也没有进行管理呢?对此,承德文物局的负责人说,他们多次和滦平县政府以及县文化局的同志进行协商,但他们并没有执法的权利。


  金山岭长城的转让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由国家文物局组成的行政执法专项督察组在2005年7月来到了金山岭,对金山岭长城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此时,承德光大农业投资公司的董事长王文元终于出面了。王文元说现在自己的身份是承德市财政局副局长兼任承德国资办的主任,负责承德市的文物管理。


  承德市财政局现任的副局长竟然是承德光大农业投资公司的董事长,这让很多人感到吃惊。而更让人吃惊的还是这位董事长下面这段话,省级财政部门这几年为承德市文物保护投入了将近2000万,如果中国都让财政局长亲自抓文物保护工作,对中国文物保护将是一个极大的促进。那么实际情况是否真如这位财政局长所言呢?

  

  

  其实我们在一开始就已经对金山岭长城的现状有所了解,墙上的洞口,铁钉,上千米长的电线,缆车,索道以及不定期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商业活动,这一切已经让金山岭长城不堪重负。如果我们把对长城保护的管理这样公共利益的一个权限,再完全寄托在一个有自身利益的实体上,这种保护是靠不住的。


  国家文物执法督察小组了解到,在转让这八年间,光大公司却没有多少钱用于长城的维护上,也没有作什么具体的工作。既然转让长城的经营管理权没有让长城得到有效保护,那么当初有关部门为什么还要进行转让呢?文物保护局的负责人说,主要是国家文物保护单位财政紧张,拿不出钱来进行文物保护。既然是出于经济原因才转让了金山岭,那么出租长城


  到底给当地县财政赚了多数钱呢?


  督察组发现,不管是600多万元的转让费还是长城转让后的旅游收益,滦平县政府都没有一分钱的进帐,而长城转让后,省市财政系统曾给光大公司拨款2000多万元,公司自主资金也投入了2000多万元,但到现在光大公司反而还亏损了2000多万元,实在让人费解。


  目前督察组已经认定,长城转让的这份协议是一份违法协议,承德市的相关部门正在采取积极措施,力求尽快成立金山岭长城管理处,对长城依法进行保护和管理。


  主持人:陈会长,整个事件是由一次年轻人搞的联欢引发的。其实年轻人搞联欢,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但是这一次联欢的地点是在长城上面,所以使得整件事情立刻变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从法律的角度来讲,长城在咱们国家法律里面是一个什么样的地位?


  成大林:应该明确一条,所有的长城都是世界文化遗产,我们《文物保护法》里面作为文物保护,长城都在被保护之列。对于长城来讲举办这样一些活动应该说都是违法。只有些公益性的活动,比如说音乐会、演唱会或者纪念国内外某些大事件在上面举行一些活动,这些活动应该是报批的。


  主持人:从刚才画面里我们看到烤全羊都搬上去了,像带有破坏性的行为谁应该来承担责任?


  成大林:公安部门,旅游组织部门,文化部门,法律都赋予他们权利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主持人:当地的县政府在没有经过任何上级部门同意和审批的情况下,就私自把这个长城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一家公司,这背后暴露出来的问题到底是什么?


  成大林:这里面暴露出来的问题一个是有法不依,一个是违法行政。作为一个县政府能够把国家级保护的单位转让联营,这都是违反《文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将被处以重罚。


  主持人:有些部门该监管的没有去监管,比如本地的文物部门,市里的文物部门没有去监管,这叫有法不依。对于长城的管理权是由谁来行使呢?


  成大林:到目的为止采取了分级管理,有国家级 省级 县级(管理),但是它的所有权都是国家的。像金山岭1988年就定为国家级文物单位,它的管理权就在国务院的文物主管部门也就是国家文物局,省里对它也没有处置权,你对它任何改变都应该经过国家文物局。


  主持人:所以很多事情可能还有待今后的调查当中,一步一步去搞清楚。但是现在一个最迫切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谁能够站出来说话,让这个长城能得到真正地管理?


  成大林:2004年国务院也发过一个关于世界文化遗产管理的文件,明确指出凡是过去已经承包转让租赁的世界文化遗产都由省政府进行调查,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主持人:更重要的是,作为长城管理部门来讲,如何把法律赋予你的管理权行使好,长城交给你们手里并不是让你们拿来赚钱的,法律赋予你们这样一个管理的权利是希望让长城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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