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波致爽斋 发表于 2008-11-21 10:11

关于抢单引发的诸多思考

最近一段时间,销售人员之间频频发生抢单或撞单事件。本人对抢单的态度是严厉打击,处理抢单或撞单的一贯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已确定的客户确认制度为原则处理。处理完之后不禁在思考一个问题,如何通过案场制度来规避抢单事件的发生。因为抢单或撞单的事件一旦处理不好,直接影响是会打击销售人员积极性,削弱团队的凝聚力。
   昨夜将抢单的定义及相关的处罚制度初步构思了一下,望各位同仁指正。给点意见。
   1  是否鼓励抢单 ?    2  如何规避抢单?
  抢单:销售人员在客户接待过程中,将原不属于自己的客户意图据为己有的行为。抢单分为抢单事实和抢单未遂;抢单事实即所抢客户已缴纳定金或已签约,抢单未遂即所抢客户在未缴纳定金或签约之前。抢单事实形成的一经发现扣除所抢单的佣金并处以1000元罚款;抢单未遂一经核实罚款500元,并将客户归还所属销售人员。
  具体情况如下:
1 在正常轮排时,不按照顺序接待客户为抢单
2 在代替其他销售人员接待客户后在未经当事销售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同其客户保持联系的视作抢单。
3 在代替其他销售人员接待客户后,二日内未告知当事销售人员或隐瞒重要信息的视作抢单。
4 客户要求某销售人员接待,而当值销售人员当时不告知所找销售人员的视为抢单。
5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抢单的定义结合实际情况处理。

烟波致爽斋 发表于 2008-11-21 15:23

晕,回复聊聊无几看来大家对案场是否鼓励抢单态度不大一致。抢单如果允许,撞单或抢单后判罚的依据是什么?是实际的劳动付出量吗?请版主给以指教。多谢~

sdenny_z 发表于 2008-11-21 16:28

要这么复杂干吗?
就以每日来访的接待表为准,每天输入电脑,查看上门时间
另外就是每个客户有7天的跟踪期,
超过了不及时联系就丧失客户所有权
再就是客户投诉查实的丧失客户所有权
自己的客户被人签了7天还不知道的就丧失所有权
查出了就各50%的提成,因为自己客户被人签约都不知道本来自己就有问题的
案场经理每天开会核对成交和接待的人数统计情况

4252555 发表于 2008-12-2 10:12

楼主以上所说的几种情况操作起来不好界定啊,其实抢单对于案场来说不一定是坏事啊,看你怎么管理了。

jancker19 发表于 2008-12-8 14:00

要杜绝抢单,就要辨别客户归属,辨别了归属,代接待时就会产生不负责,应付
一对不可调和的产物

小跑前进 发表于 2008-12-9 15:57

每、个售楼部都有发生的事,就看领导怎么处理了,不过,分单是很头痛啦

烟斗 发表于 2008-12-10 12:38

1、制定接待客户制度,严格执行。如有抢单者,一经发现立刻辞退。
2、抢单会造成案场气氛的控制。
3、不利于团队合作。
以下是我们正在使用的制度,有不完善之处,敬请指正。

售楼部客户轮接制度

一、        客户接待条例
1、        置业顾问接待客户顺序以排班表为准,依次顺序接待。
2、        置业顾问若轮到接待客户,必须做好准备工作,并主动热情迎接客户。
3、        置业顾问不得抢客、挑客,否则一律取消接待资格。
4、        只要对楼盘有兴趣,愿意接受置业顾问介绍的来访人员均为客户,视为一个接待名额。除在作楼盘介绍前已说明是同行或推销物品的,可不算接待名额,否则一律算入接待名额。
5、        每个置业顾问都有义务帮助其他置业顾问促成交易。如有需要义务帮助接待,则有排序最后的置业顾问负责。
6、        老客户来访,原接待的置业顾问可优先接待,但必须及时知会其他同事或经理,负责视为抢客。
7、        置业顾问认出老客户并优先接待后,若不能出示有效客户登记(有效客户登记时间为三个月),无论成交与否,原置业顾问都要把客户还给当前置业顾问。
8、        未登记老客户来访时,如认出或知道原接待置业顾问,或者带有原置业顾问联系方式,则客户归属为原接待置业顾问,否则按新客户轮接。
9、        来访老客户归属暂不能确认时,当前接待置业顾问必须立即表态是否接待。
(1)        如放弃接待,则由排序最后的置业顾问义务接待。登记以后,如查出是其他置业顾问的有效客户需主动交还。如不能查出有效登记,则客户归接待置业顾问,且不论成交与否,不算接待名额。
(2)        如自愿接待,算其客户接待名额,但若事后查出是其他置业顾问的有效登记客户,必须还给原置业顾问。
10、归属已明确的来访老客户,不算入当天接待名额。
11、若轮到置业顾问正在接待客户,或不在售楼现场(如去洗手间,五分钟内有效),自动跳过,客户名额不另行补回。若因公事外出,经销售经理确认可补回。
12、登记过或已成交老客户带新客户来访,如同时进入售楼部,新老客户都视为其客户。如新客户单独来访,除原置业顾问事前有知会销售经理,可视为其客户(当天没上班除外),否则一律按新客户顺序接待。
13、任何置业顾问不可递名片给他人客户及联系业务,除非得到该置业顾问同意,否则视为抢客论处。
14、在别人接待客户时,其他置业顾问不得主动插话或帮助介绍,除非得到邀请。
15、置业顾问接待客户必须有始有终,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接待而转接其他客户。
16、分给置业顾问的来电咨询客户,置业顾问可以打电话鼓励客户到现场看楼,让客户来现场后找自己,客户到现场并作有效客户登记后,则算作该置业顾问客户。电话客户来现场,若该置业顾问不在,按新客户轮序接待。
17、置业顾问无权私自为客户转名,或直接找开发商打折或申请其他事宜,否则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
18、如果是离职置业顾问的定房客户来访,由销售经理安排人员接待,置业顾问有义务进行客户接待。如果是离职置业顾问的未定房客户来访,按新客户轮接。
19、如出现不属于以上列入之情况,由销售经理统筹安排,全权处理。
二、客户登记管理条例
1、对到访意向留电客户,置业顾问必须按到访客户信息登记本格式,填写私人的客户信息登记和公共的客户信息登记表。
2、如客户登记出现重复,原则上以有效登记的时间为准则(有效登记时间为三个月),由销售经理审核裁定;如客户成交7日后,原置业顾问才获知,则客户归属成交置业顾问,原登记无效。
3、置业顾问必须保存及管理私人及公共的客户信息登记本,不得私自涂改和销毁客户登记。
4、如出现未列入以上之情况,客户归属权由销售经理统筹安排处理。
三、认购及销控管理条例
1、销控确认由销售经理负责。
2、销控必须以客户签订认购书并交纳认购金为确认依据。
3、认购书由置业顾问填写,销售经理审核,财务人员收款并开具收据,置业顾问不得私自收取或经手客户所交款额。
4、换房(退房)工作须经销售经理批准后处理,置业顾问一律不得私自承诺客户换房(退房),否则后果自行承担。

食饭大学 发表于 2008-12-10 16:35

这样的世道抢单的几率好像不大

328548288 发表于 2008-12-11 11:59

我认为团结第一 利益第二 其实我认为抢单要根据情况而定 我这里是这样规定的 要是自己的客户来了自己在场但不认识客户也不认识他 那没有业绩 销售员接待的第一句就要问 以前来过没有 要是别人说来过了 就要问记得谁接待吗?要是说出或者形容了销售员的名或者样子 那就老销售员接

cuiyingli0724 发表于 2009-1-4 16:14

个人观点

不提倡抢单,抢单现象的出现,必然会引起内部不团结,销售员在客户面前的相互抵毁,或在客户面前抵毁前一销售员介绍的户型等等,如果成交还好,一旦未成交,会流失了一个客户,客户的口碑比广告效果来得快得多

lazyxp 发表于 2009-1-5 16:50

告诉大家我们要的是一个团队,不是一个英雄!一个人忙死你一天能接待几组客户?一个月能成交几组客户?要多培养团队精神!只有一个强大的团队才是战无不胜的!:lol

niuwa123 发表于 2009-1-13 13:58

想当年潘石屹的soho销售是鼓励抢单的,但好像也是良性竞争,并非恶性竞争。

莫笑 发表于 2009-1-13 14:22

个人观点

我总结起来就是三点:
事前有制度,事中有监控,事后有总结。
1、事前有制度就是,结合自己以前做项目的情况以及同行朋友间的交流,尽可能制定出详细的业绩分配制度,把可能出现的情况都写明并通报置业顾问。最后还得加上一条:如果发生争议,可以上报销售经理,销售经理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出最终的裁决。决定权就在你了。相信一个团队这点服从意识还是有的。
2、事中有监控就是,每天的早会晚会将每天的客户情况在会上进行通报,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大家都知道哪个客户是哪个的。而且你也对客户的意向情况有了更深了解。
3、事后有总结就是,制度永远不可能完善,永远会有漏洞,所以不断完善制度才是问题的关键,一旦出现问题或是发现问题的苗头,马上补充制度。这样有过几次,相信置业顾问以身试法的想法会少很多。因为制度不是用来管人的,而是用来吓人的。
个人观点,见笑。

老麦 发表于 2009-1-14 10:54

作为管理层,如果你不能把抢单作为一种武器玩得游刃有余的话
最好一刀切

sdlee 发表于 2009-1-19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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