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维修基金应该有谁来缴?
泉州市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房屋专项维修基金,即俗称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在2003年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生效之后,我市乃至全国各地对该项基金的收取办法——主要是由开发商缴纳,还是由业主缴纳的问题争执很大,纠纷不少。在国家未出台配套办法之前,我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对该基金的收取办法,平息纠纷,于不久前做出了专门的规定。主要内容(摘要)为:
一、凡1998年9月16日至2003年8月31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物业,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按照泉政[1998]文259号规定,由售房单位交纳,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
除非在售房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购房者交纳专项维修基金”的,该基金才可由购房者交纳;否则,对于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如约定“房款不包括依照有关规定应由购房者承担的税费”等类似内容),该基金均由售房单位交纳,不得转稼给购房者。
二、2003年9月1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之后,售房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该基金由购房者交纳,或有如类似上文的不明确约定(“房款不包括依照有关规定应由购房者承担的税费”等类似内容)的,该基金由购房者缴纳,由售房单位代收代缴。
售房合同中如无前述明确约定或不明确约定的,该基金仍应由由售房单位交纳,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
三、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按泉政[1998]文259号规定执行(按投资额的2~3%,而非按售房金额的比例)。房管局应提供测算的每平方米缴交金额证明,售房单位代收时,应向购房者出示该证明。
四、售房单位代收维修基金应当开具税务部门提供的代收代缴专用发票。
五、售房单位有权代收代缴该维修基金的,只能在2007年8月21日以后开始代收。对于提前收取的,由房管主管部门向售房单位追缴其同期银行利息;对于超标准收取的部分,对其本金及利息同样由房管主管部门予以追缴。
六、今后的售房合同必须在附件四中,对该项基金的缴纳问题作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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